一、非法經營罪的概念非法經營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述非法經營活動,從而構成犯罪。二、非法經營罪的法條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
一、非法經營罪的概念
非法經營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述非法經營活動,從而構成犯罪。
二、非法經營罪的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量刑標準:違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相關司法解釋: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條解釋,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條解釋,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準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解釋,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解釋,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規定的兩種以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品種目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是,對于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按照嚴厲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簽發的野生動物準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文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擅自經營國際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電信業務或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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