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職場中,懷孕女職工面臨著一些特殊的挑戰。其中,孕婦被辭退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不僅關乎個人的職業發展,更涉及到合法權益的維護。今天,我們就來詳細探討一下孕婦被辭退時公司應該如何補償工資,以及懷孕女職工究竟擁有哪些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例如,一位懷孕女職工在公司工作了 3 年 5 個月,那么她應獲得的經濟補償為 3.5 個月的工資。若她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 8000 元,公司應支付的經濟補償就是 3.5×8000 = 28000 元。
如果公司是違法辭退懷孕女職工,那么情況就有所不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繼續以上述例子為例,如果該女職工是被公司違法辭退,那么她獲得的賠償金就是 28000×2 = 56000 元。
“三期” 是指孕期、產期、哺乳期。在實踐中,如果公司違法辭退懷孕女職工,除了上述的賠償金外,有些地區還支持女職工要求公司支付 “三期” 工資。孕期工資一般按照正常出勤工資計算;產期工資按照產假天數和產假工資標準計算;哺乳期工資一般按照正常出勤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各地規定可能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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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有權要求公司不得隨意調整其工作崗位。如果公司因工作需要確實要調整崗位,應當與女職工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例如,將原本從事體力勞動的孕婦調整到較為輕松的文職崗位,前提是要得到孕婦本人的同意。
根據相關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也就是說,產檢期間公司應正常發放工資,不得扣減。女職工只要按照醫生的建議定期進行產檢,公司都應予以支持。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 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產假 15 天。此外,各地區還會根據當地政策額外增加產假天數。在產假期間,女職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公司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并且,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 1 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個嬰兒每天增加 1 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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