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關系中,經濟補償金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很多人都知道在某些情況下離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但也有不少人不清楚,其實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同時,經濟補償金到底該如何計算,也是大家心中的疑惑。今天,咱們就來好好聊聊這兩個關鍵問題。
一般來說,如果是勞動者個人原因,比如覺得工作太累、想換個環境、家庭因素等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這是勞動者自主的選擇,并非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
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如,員工多次曠工、違反保密協議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等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都可能讓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這里要注意,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合理且經過公示的,否則可能無法以此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么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比如,招聘時明確要求應聘者具備某種專業技能,試用期內發現該員工并不具備這一技能且無法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就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當勞動者因為自身的過錯,如盜竊、詐騙等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勞動者的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有權利及時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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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全部貨幣性收入。
1、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例如,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 3 年 7 個月,那么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就是 4 年,計算基數為他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假設他的平均工資是 5000 元,那么他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就是 5000×4 =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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