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當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一些問題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或者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那么,銷售者的三包責任范圍包括那些?如何承擔?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當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一些問題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或者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那么,銷售者的三包責任范圍包括那些?如何承擔?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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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者的三包責任范圍包括那些?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二、銷售者三包責任如何承擔?
1、誰經營誰負責,銷售者必須向消費者對所售商品承擔“三包”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2、無法修理則應當換貨。
生產企業倒閉無配件供應僅僅只是不能對所售商品進行修理,而“三包”服務項目還包括換貨和退貨。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和《江蘇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精神,商品在“三包”期內因缺少零部件不能修復的,銷售者應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如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又不愿意更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按照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3、銷售商不因生產企業破產倒閉而免除對所售商品承擔“三包”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也就是說,對商品按規定實行“三包”服務是沒有前置條件的。因此,無論生產企業是否倒閉,作為經營者的銷售者,都不能免除對已售商品的“三包”責任。
生產企業倒閉的風險只能由銷售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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