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消費者買到有質量瑕疵的產品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也就是俗稱的三包責任。那么,三包責任是什么,有哪些時間規定?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當消費者買到有質量瑕疵的產品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也就是俗稱的三包責任。那么,三包責任是什么,有哪些時間規定?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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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包責任是什么?
“三包”責任是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它是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俗稱。按照法律規定,銷售者售出的產品質量若不符合法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應當向消費者(買方)承擔修理、更換、退貨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其中修理、更換、退貨責任簡稱為“三包”責任。
最早的三包責任規定出現在國務院1986年頒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國家有關部門1986年頒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中。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實施,社會上要求落實兩法規定,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呼聲愈來愈高。為貫徹上述兩法規定,明確規定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承擔的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杜絕經營者之間相互推委三包承任,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995年8月25日,國家經貿委、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等四部門頒布了《部分商品修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該規定的頒布實施,細化了《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三包的規定內容,是消費者賴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二、三包責任有哪些時間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 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 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
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
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 理者承擔。
5、“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 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后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
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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