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
2025-07-0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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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5]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原則上同意農業部提出的《鄉鎮企業東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鄉鎮企業
東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5]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原則上同意農業部提出的《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
(農業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五日)
一、目的和原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難和問題,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差距很大,這種差距的一個明顯表現是鄉鎮企業發展的差距。中西部地區農村人口占全國農村總人口的三分之二,1994年鄉鎮企業產值僅占全國鄉鎮企業總產值的三分之一。加快發展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關系到全國特別是中西部地區人民生活達到小康水平戰略目標的順利實現,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1994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1994]4號)中關于“組織實施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推動地區間的經濟合作”和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1995年工作要點提出的“引導東部地區鄉鎮企業改善結構,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積極扶持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要求,決定組織實施《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以下簡稱《工程》)。
這項《工程》是引導東部地區鄉鎮企業改善產業結構,積極扶持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推進全國鄉鎮企業均衡發展,從而逐步縮小地區間差距的示范工程。實施《工程》要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優勢互補、經濟互利、風險共擔、共同發展的原則,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企業為合作主體,以項目為合作基礎。合作范圍包括東部與中西部、中部與西部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合作對象指省際間的鄉鎮企業與鄉鎮企業、鄉鎮企業與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其它企業之間的合作。合作項目以發展農副產品、礦產品等資源和原料加工業,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出口創匯等項目為重點。合作內容主要包括資金、設備、資源、技術、管理、人才、信息、勞務等方面。合作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既可采用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方式,也可采用聯合、聯營或獨資的方式。
二、目的和任務
《工程》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工程》的示范和導向作用,全面推動鄉鎮企業東西合作,促進東部地區的先進技術、雄厚的經濟實力、科學管理等優勢與中西部地區豐富的原材料、能源和勞動力資源優勢廣泛地結合起來,提高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技術素質、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變資源優勢為經濟優勢,推動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和農村經濟的振興,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地轉移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縮小地區間的經濟差距。同時,也為東部地區鄉鎮企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產品更新和提高經濟效益拓寬路子,達到東、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優勢互補、共同發展與提高的目的。
1995年至2000年是組織實施《工程》和全面推進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的關鍵時期。這個期間《工程》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區域優勢和效益,確立1000個東西合作示范項目,為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發展與提高起示范和導向作用。
(二)國家科委的“星火計劃”、“火炬計劃”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支持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項目。由國家科委和農業部共同在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組織推廣1000項經省、部級以上鑒定、成熟的新技術、新產品,其中一半以上的項目要形成一定的經營規模。
(三)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建100對對口雙邊合作市、縣,為發展鄉鎮企業開展經濟、技術、商貿、勞務等合作。
(四)采取各種形式(包括代培養、帶班學習或中西部就地培訓等),為中西部地區培養1萬名技術骨干和廠長,造就一批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鄉鎮企業人才。
(五)開展干部交流。根據《工程》實施需要,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東、中、西部地區間的干部交流。
三、優惠條件和保障措施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的領導和支持。中西部各省(區)要創造良好的合作環境,制定能夠吸引合作對象的優惠政策,并簡化審批手續。東部各省(市)要把支持加快發展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
(二)農業部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決定》(國發[1993]10號)的要求,制定《工程》總體規劃、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各省(市、區)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東西合作規劃,提出具體目標、政策、措施、示范項目分年度執行計劃并積極組織省際間、省內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間不同層次、不同范圍的合作,全面推進鄉鎮企業的發展與提高。
(三)建立全國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項目庫,為《工程》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詢服務。
(四)自1995年起,每年在新增的鄉鎮企業貸款中安排一定數額(不少于5億元)用于實施《工程》項目。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由農業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負責協調;農業銀行按貸款管理規定評估論證,按貸款審批權限審查決策,按項目安排資金。
(五)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用于支持鄉鎮企業的資金應優先安排東西合作示范工程項目;各級財政要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經費用于示范項目主要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的培訓和《工程》項目庫建設。
(六)鼓勵發展外向型經濟,鼓勵吸引外資,增加出口創匯。對示范項目中高科技和外向型鄉鎮企業符合條件的賦予進出口經營權。
(七)建立《工程》考核制度,定期表彰、獎勵為實施《工程》作出突出貢獻的地區、部門、企業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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