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金融企業防治非典型肺炎費用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5-07-0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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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金融企業防治非典型肺炎費用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3]5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
財政部關于金融企業防治非典型肺炎費用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03]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金融企業: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指示精神,為了加強對非典型肺炎(SARS)的防治工作,現將金融企業有關防治費用的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應高度重視對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企業為辦公(營業)場所及職工購置的消毒藥品、藥液及防護用具等發生的費用,可在“職工福利費”中單獨列支。
二、金融企業職工因患非典型肺炎入院治療發生的費用,應按照國家規定,首先通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企業上繳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費和補充醫療保險經費中解決,不足部分在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三、金融企業2003年度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原因,“職工福利費”超過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額的部分,可據實在本年度的管理費用中列支。
四、主管財政機關在考核金融企業2003年度費用指標時,應將企業因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費用扣除。
五、本通知適用于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類企業。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等機構可比照本通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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