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就《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5-07-05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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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就《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為了規范優先股試點的發行和交易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我會起草了《優先股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就《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范優先股試點的發行和交易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我會起草了《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12月27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交我會。
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聯系方式:
傳真:010-88061281
郵箱:shichangbu@csr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部
郵編:100033
中國證監會
2013年12月13日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規定,證監會起草了《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原則
《辦法》起草過程中堅持了三項原則:一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充分考慮普通股和優先股兩類股東權益的平衡;二是堅持市場化原則,在制度設計上預留空間以滿足不同發行人和投資者的需求;三是堅持平穩起步原則,從信息披露較充分、公司治理較完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開始試點。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優先股股東權利的行使、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交易轉讓及登記結算、信息披露、回購與并購重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附則等九章,一共70條。
(一)總則。規定了《辦法》的立法目的,引用了《指導意見》中對優先股所做的定義,明確了可以發行優先股的主體范圍,規定了試點的依據和試點應當遵循的原則,對中介機構參與優先股試點提出要求,明確優先股股息分配順序,強調相同條款優先股具有相同的權利。
(二)優先股股東權利的行使。該部分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章程對于優先股股東參與剩余利潤分配的應當明確規定的內容,優先股股東享有表決權的特定事項及相關程序,優先股股東恢復表決權的情形及時點,優先股股東的查閱權,優先股回購的兩種情形,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優先股的管理要求,計算持股比例的基本原則,如何規定固定股息率和浮動股息率。
(三)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該部分一共四節,分別為一般規定、公開發行的特別規定、其他規定、發行程序。
1.一般規定。《辦法》從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盈利能力、會計處理及審計、募集資金用途、發行規模限制等方面對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條件作出一般規定,同時規定了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不能出現的負面情形。為了防止上市公司出現變相公開發行的情況,《辦法》要求同次發行的優先股條款相同;每次優先股發行完畢前,不得再次發行優先股。
2.公開發行的特別規定。根據《指導意見》的授權,《辦法》明確了公開發行的主體范圍,即上證50指數成份股公司,或者是以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收購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以及回購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同時,《辦法》對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其他條件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可分配利潤情況、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必備條款、上市公司不能出現的負面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承諾的情況。
3.其他規定。主要規定了優先股的定價原則和方式、優先股轉換的期限和價格限制,非公開發行的對象和人數。一是定價方面,要求同一公司發行的優先股面值相同,以避免出現不同面值的優先股恢復表決權時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問題;在對優先股定價提出原則性要求的同時,要求公開發行的優先股以市場詢價或其他公開方式確定價格或票面股息率,要求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2個會計年度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以防止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二是對優先股轉換期下限作出規定,主要是防止發行人通過轉換條款規避普通股公開發行的條件,形成監管套利。三是對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最低價格作出規定。《辦法》參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其轉換為普通股的轉換價格應不低于招股說明書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轉換價格應不低于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價。四是適當放寬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對象的數量限制,單次非公開發行的對象數量執行《證券法》關于非公開發行不超過200人的規定,不受《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非公發對象不超過10名的限制。
4.發行程序。《辦法》對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決議內容及程序按照優先股的特點進行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優先股發行申報、審核程序與現行規定的銜接,建立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儲架發行制度。為了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辦法》不僅要求獨立董事對發行優先股發表專項意見,還規定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優先股的,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避免利益輸送。
(四)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條件和程序主要參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有關規定,并針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特點進行簡化。同時建立了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制度相協調的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制度,即非公開發行對象應屬于《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每次發行對象累計不超過200人,不適用《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36條關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人數限制規定。
(五)交易轉讓及登記結算。一是進行分類管理,《辦法》規定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轉讓,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轉讓范圍僅限合格投資者。二是優先股交易或轉讓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應當與發行環節保持一致,同次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經交易或轉讓后不得超過200人。三是優先股的登記、存管、清算、交收服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
(六)信息披露。該部分規定了發行優先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確上市公司在發行階段的信息披露義務,在定期報告中的專門說明義務以及臨時報告、公告義務。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的信息披露及公司日常信息披露要求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監管指引的規定執行。
(七)回購與并購重組。該部分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上市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東回購普通股。二是規定了上市公司回購普通股發行優先股除應當符合優先股發行條件和程序外,還應當針對回購事項履行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公告、通知債權人等程序。三是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時,收購要約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普通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但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四是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并執行本辦法規定的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發表意見、股東大會決議、網絡投票等程序規定。五是明確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配套資金。六是對非上市公眾公司優先股發行方案涉及重大資產重組時需要符合的規定作出原則要求。
(八)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辦法》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優先股試點相關的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適用。一是概括規定了各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參與試點的相關主體違反《辦法》的,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規定了未按規定制定章程,或章程規定事項沒有得到嚴格執行時,相關主體應當受到的處罰措施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三是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違反募集資金用途的,將按照現有的監管規定處理。四是參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普通股的有關規定,對于向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我會將對發行人和承銷機構采取監管措施。
(九)附則。一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的具體范圍,為公司確定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對象范圍提供了依據。其中,為避免利益輸送,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將發行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開發行的合格投資者范圍之外。二是規定了非上市公眾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同時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確了注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和境外發行優先股需遵守的有關規定。四是對《辦法》采用的“強制分紅”、“可分配稅后利潤”、“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和“上證50指數”的定義作出說明。五是規定了《辦法》的生效時間。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優先股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第三條 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第四條 優先股試點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
第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參與優先股試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遵循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行為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第六條 試點期間不允許發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但允許發行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置的優先股。
同一公司既發行強制分紅優先股,又發行不含強制分紅條款優先股的,不屬于發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
第七條 相同條款的優先股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每股發行的條件、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二章 優先股股東權利的行使
第八條 發行優先股的公司除按《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制定章程有關條款外,還應當按本辦法在章程中明確優先股股東的有關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的,公司章程應明確優先股股東參與剩余利潤分配的比例、條件等事項。
第十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并遵循《公司法》通知普通股股東的規定程序。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其所持每一優先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沒有表決權: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二)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四)發行優先股;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 公司累計三個會計年度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準當年利潤分配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
對于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于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優先股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發行人回購優先股包括發行人要求贖回優先股和投資者要求回售優先股兩種情況,并應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規定其具體條件。發行人要求贖回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后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優先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 除《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的事項外,計算股東人數和持股比例時應分別計算普通股和優先股。
第十六條 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優先股存續期內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確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采用浮動股息率的,應當明確優先股存續期內票面股息率的計算方法。
第三章 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應當不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應當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孰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現金分紅情況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報告期財務報表中重大事項的會計處理不得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公開發行優先股,報告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為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報告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應當已經消除。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募集資金應有明確用途,與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相匹配,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同一次發行的優先股,條款應當相同。每次優先股發行完畢前,不得再次發行優先股。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優先股: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四)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市場重大質疑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
(八)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節 公開發行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為上證50指數成份股;
(二)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收購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減少注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的,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后,可公開發行不超過回購減資總額的優先股。
中國證監會核準公開發行優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條第(一)項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實施本次發行。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應當不少于優先股一年的股息。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一)采取固定股息率;
(二)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
(三)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四)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可就第(二)項和第(三)項事項另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可以向原股東優先配售。
第三十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外,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不得公開發行優先股。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應當不存在違反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同一公司發行的優先股(含不同條款的優先股)每張票面金額應相同。優先股發行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公允、合理,不得損害股東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利益,發行價格不得低于優先股票面金額。
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價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場詢價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方式確定。
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以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后方可轉換為普通股。
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如設有轉換條款,轉換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轉換價格應不低于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價。轉換價格是指事先約定的優先股轉換為每股普通股所支付的價格。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僅向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發行,且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還應當符合國務院相關部門的規定。第四節 發行程序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優先股,董事會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規定,公開披露本次優先股發行預案,并依法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一)本次優先股的發行方案;
(二)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且發行對象確定的,上市公司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優先股認購合同。認購合同應當載明發行對象擬認購優先股的數量、認購價格、票面股息率及其他必要條款,同時約定本次發行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該合同即應生效;
(三)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且發行對象尚未確定的,決議應包括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發行數量或數量區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參與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由董事會在作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決議時一并確定。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本次發行對公司各類股東權益的影響發表專項意見,并與董事會決議一同披露。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發行優先股進行審議,應當就下列事項逐項進行表決:
(一)本次發行優先股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定價區間及其確定原則;
(四)優先股股東參與分配利潤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及其確定原則、股息發放的條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積、是否可以參與剩余利潤分配等,涉及財務數據或財務指標的,應注明相關報表口徑;
(五)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條款,包括轉換條件、轉換價格或轉換比例及其確定原則、轉換選擇權的行使主體等(如有);
(六)回購條款,包括回購的條件、期間、價格及其確定原則、回購選擇權的行使主體等(如有);
(七)募集資金用途;
(八)公司與發行對象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優先股認購合同(如有);
(九)決議的有效期;
(十)公司章程關于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利潤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等相關政策條款的修訂方案;
(十一)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十二)其他事項。
上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已發行優先股的,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優先股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就發行優先股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投票,還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優先股應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其申請、審核、發行等相關程序參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發審委會議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核發行申請。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次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六個月內實施首次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二十四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時限的,須申請中國證監會重新核準。首次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次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次發行完畢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 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第四十二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法規范經營;
(二)公司治理機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三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僅向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發行,且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四十五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擬發行優先股的,董事會應依法就具體方案、本次發行對公司各類股東權益的影響、發行優先股的目的、募集資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等;同時應在召開董事會前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等。
第四十六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大會就發行優先股進行審議,表決事項參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執行。發行優先股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已發行優先股的,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非上市公眾公司向公司特定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優先股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公司普通股股東人數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的申請、審核(豁免)、發行等相關程序應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交易轉讓及登記結算
第四十八條 優先股發行后可以申請上市交易或轉讓,不設限售期。
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轉讓,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轉讓范圍僅限合格投資者。交易或轉讓的具體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優先股交易或轉讓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應當與發行環節保持一致;同次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經交易或轉讓后,投資者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五十條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優先股提供登記、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務。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編制募集優先股說明書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參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及有關監管指引的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參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監管指引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發行優先股的公司披露定期報告時,應當以專門章節披露已發行優先股情況、持有公司優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優先股股東的利潤分配情況、優先股的回購與轉換情況、優先股股東表決權恢復及行使情況、優先股會計處理情況及其他與優先股有關的情況,具體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第五十三條 發行優先股的上市公司,發生表決權恢復、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回購普通股等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對其普通股或優先股交易或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第六十七條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臨時報告、公告等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四條 發行優先股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監管指引的規定履行日常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章 回購與并購重組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東回購普通股。上市公司回購普通股的價格應當公允、合理,不得損害股東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以減少注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公開發行優先股的,以及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東回購普通股的,除應當符合優先股發行條件和程序,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上市公司回購普通股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普通股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回購普通股的價格區間,回購普通股的數量和比例,回購普通股的期限,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其他相關事項。以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當包括擬用于支付的優先股總金額以及支付比例;回購方案實施完畢之日起一年內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包括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普通股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普通股決議后的次日公告該決議;
(五)依法通知債權人;
本辦法未做規定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回購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收購要約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但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同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披露有關信息、履行相應程序。
第五十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配套資金。
第六十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方案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
第八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關市場中介機構及責任人員,以及優先股試點的其他市場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未按規定制定有關章程條款、不按照約定召集股東大會恢復優先股股東表決權等損害優先股股東和中小股東權益等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責令改正,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以及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四條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向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以外的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中國證監會應當責令改正,并可以自確認之日起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十五條 承銷機構在承銷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時,將優先股配售給不符合本辦法合格投資者規定的對象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并在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其參與證券承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者包括: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三)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企業法人;
(四)實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合伙企業;
(五)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符合國務院相關部門規定的境外戰略投資者;
(六)名下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個人投資者,發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除外;
(七)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第六十七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并同時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其優先股的發行與信息披露應符合本辦法中關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 注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關規定。
注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優先股,參照執行本辦法關于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的規定,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其優先股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強制分紅:公司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
(二)可分配稅后利潤:發行人股東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潤;
(三)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證監會公告【2010】2號)計算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四)上證50指數: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的上證50指數。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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