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_全文
2025-07-04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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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商辦合函[2015]12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xx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駐外經商機構,各中央企業:近年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商辦合函[2015]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xx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駐外經商機構,各中央企業:
近年來,我國對外投資合作規模日益擴大、領域不斷拓寬。大部分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能自覺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履行環保責任,致力于當地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但也有企業因環保意識不強、經驗不足等原因,忽視環保工作,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導致一些項目遭到干擾、被迫暫停甚至被取消,不僅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也影響我國對外形象。為進一步做好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組織企業認真學習《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指導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中樹立環保意識,了解并遵守東道國環保政策法規,實現互利共贏。
二、各駐外經商機構要加強一線服務和監管,引導駐在國中資企業及時識別和防范環保風險,研究分析有關案例,總結經驗教訓。要協助企業做好與當地政府、社區、非政府組織的溝通交流,了解當地社會關注。對涉及當地民主、影響重大的對外投資合作項目,要指導企業加大對外公關和宣傳推介力度,使當地民眾感受到項目帶來的實實在在好處。
三、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中,要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堅持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經營方式,從環境管理制度、員工環保培訓、環境影響評價、社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環境監測、環境盡職調查、危險廢物管理、環境事故預防與應急、生態恢復、清潔生產、綠色采購等方面加強境外經營過程中的環境保護。
四、企業要嚴格遵守東道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暫時沒有環保法律的國家,企業應當借鑒國際組織或多邊機構的環保標準,采取有利于東道國生態發展的環保措施。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進行環保評估。
五、有條件的企業應健全環保管理機構,設立環保評估部門,加強環保日常管理和應急處置,加大環保方面的資金、技術和人員投入。
六、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鼓勵境內商(協)會研究制訂指導本行業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的環境保護指引。各駐外經商機構要鼓勵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發起履行社會責任倡議,有條件的商(協)會還可以成立環保法律咨詢部門,研究東道國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幫助會員企業更好地履行環保責任。
七、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各駐外經商機構和中央企業要及時收集、匯總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好的做法、成功經驗和失敗案例,每年年底前將有關情況報告商務部(合作司)。
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做好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工作的宏觀指導,加強環保信息收集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企業違反東道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案例,依法依規懲處不規范經營行為,推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可持續健康發展。
商務部辦公廳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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