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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環辦[2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環辦[2015]83號)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根據中央部門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經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現將《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管理辦法》(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
2.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管理辦法
3.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9月17日
附件1
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建立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范、監督有效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促進企業穩步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等規定,結合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健全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將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強化企業負責人責任,增強企業發展活力。
(二)堅持分類分級管理,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嚴格規范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
(三)堅持統籌兼顧,協調企業負責人與企業職工之間的合理工資收入分配關系,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關系。
(四)堅持主管部門監管與企業自律相結合,依法依規開展企業負責人人力成本的全口徑管理,規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中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的企業負責人。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工作由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會同規劃財務司、宣傳教育司、直屬機關黨委、中央紀委監察部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監察局(以下簡稱薪酬審核部門)負責。
第二章 薪酬結構和水平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構成。
第六條 基本年薪是指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在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以內確定,副職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根據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風險等因素,按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確定。
第七條 績效年薪是指與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核定公式為:
績效年薪=績效年薪基數×年度考核評價系數×績效年薪調節系數
年度考核評價系數根據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確定,最高不超過2。績效年薪調節系數主要根據企業功能性質、所在行業以及企業年度總資產、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從業人員等規模因素核定,最高不超過1.5,具體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確定。
第八條 任期激勵收入是指與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的收入。每三年為一個任期,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之和)的30%以內確定。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收入核定公式為:
任期激勵收入=任期內年薪總水平×30%×(任期考核評價得分/100)。
第三章 薪酬支付和管理
第九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按照薪酬審核部門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每年核定一次,按照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兌現。任期激勵收入每個任期核定一次,按照先考核后分步兌現的原則,以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確定日期為時間節點,次月支付任期激勵收入的60%,滿6個月支付20%,滿12個月支付20%。
第十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每年年初企業根據當年經營目標、重點工作等事項對年度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修訂,經董事會研究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后確定。各行業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實行任期激勵;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本人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任職時間及貢獻發放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第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或在本企業外的其他單位兼職的,不得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領取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及實物獎勵。
第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在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企業負責人承擔的責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追索扣回辦法適用于已離職或退休的企業負責人。
第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因崗位變動調離企業的,自任免機關下發職務調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工資關系不得保留在原企業。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因工作變動不再擔任企業負責人職務,但仍在企業工作的,自任免機關下發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由企業根據“崗變薪變”的原則,重新確定其薪酬結構和水平,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后執行。
第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領取養老金的,自任免機關下發退休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為稅前收入。企業負責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企業依法為其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在財務統計中單列科目,單獨核算并設置明細賬目。企業負責人薪酬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在工資統計中單列。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離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的原始資料應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并由所在企業為其代扣代繳。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其繳費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企業當期繳費計入企業負責人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企業負責人補充醫療、優診服務和日常保健等待遇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為企業負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基數不得超過企業負責人工作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享受的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不得在企業領取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第五章 監督與紀律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及福利性待遇等情況經環境保護部薪酬審核部門審定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充分發揮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等對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監督作用,健全內部分配管理和監督制度,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補充保險等納入司務公開范圍,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六條 經審定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由企業參照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向社會披露。薪酬審核部門每年將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在部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開披露,接收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存在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兼職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并追回違規所得收入。企業負責人因違紀違規受到處理的,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第二十八條 薪酬審核部門在審核企業負責人薪酬時違反相關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負責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向參股企業派出的人員及所屬企業下屬獨資和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企業負責人中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由所在企業加強和完善業績考核,建立退出機制,其薪酬結構和水平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報薪酬審核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體現價值思維,不斷完善以業績為導向的績效管理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提升管理和效益水平,保證企業發展戰略的實施。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戰略統領。圍繞企業發展戰略實施,分解落實戰略發展目標,發揮績效管理對戰略實施保障功能。
(二)堅持價值思維。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并重,把提升企業盈利能力、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作為經營管理的核心工作和考核重點,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升貫穿于企業經營和發展的全過程。
(三)堅持業績導向。加大激勵考核力度,強化剛性考核,將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選拔任用緊密掛鉤,增強企業負責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中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的企業負責人。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部門負責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評價工作,每年12月至次年1月開展年度績效考核評價。
第五條 企業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編制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目標責任書,擬定考核指標的目標建議值,在經營過程中及時開展對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監測、預警和分析,對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確認、計算和分析,編制年度績效考核評價報告,并提出考核評價結果建議。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部門負責制定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確定考核指標的目標值,審定年度績效考核評價報告,按程序報批后確定考核評價結果。
第三章 考核評價內容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以工作業績為主要考核要素,根據考核的目的、對象不同,考核的側重點有所不同。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薪酬審核部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對不同企業分別制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企業其他負責人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并確定相應目標值,采取量化評價方式進行。
第九條 因不可控的客觀條件(如法律、政策、市場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對企業業績指標完成產生重大影響時,企業可申請變更考核指標。
第十條 考核指標變更申請應由企業董事會研究后提出,書面報請環境保護部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部門審批。未批準之前,原考核指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績效考核指標發生變更時,涉及原定權重變化的,應一同變更。
第四章 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勝任四個等級,分別對應年度考核評價系數為2、1.5、0.5、0。
第十三條 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結果是企業負責人兌現年度績效、職務變動、評先評優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結果存入個人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加強任期考核評價,激勵企業負責人全面完成任期目標,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劃引領原則。任期考核評價要有利于促進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的實現,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質量,做強做大主業,持續改進管理。
(二)保值增值原則。按照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效益持續增長、股東價值最大化要求,促進企業資源合理配置,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引導企業不斷提升價值創造能力。
(三)風險控制原則。引導企業控制經營管理風險,規范經營、健康發展。
(四)長效激勵原則。建立激勵導向明確、兌現方式有效的長效激勵體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部所屬企業中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的企業負責人。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周期為每三年考核評價一次。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部門負責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工作,每個任期最后一年的12月至次年1月開展任期考核評價。
第六條 企業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編制企業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書,擬定考核指標的目標建議值,在經營過程中及時開展對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監測、預警和分析,對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確認、計算和分析,編制任期考核評價報告,并提出考核評價結果建議。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部門負責制定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指標體系,確定考核指標的目標值,審定任期考核評價報告,按程序報批后確定考核評價結果。
第三章 考核評價內容
第八條 任期考核指標分為四個維度:可持續發展指標、任期戰略規劃落實情況、黨建工作指標、風險控制指標。
(一)可持續發展指標:評價企業在任期內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狀況。
(二)任期戰略規劃落實情況:評價企業任期戰略規劃的落實情況。
(三)黨建工作指標:評價企業任期內黨建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風險控制指標:評價企業任期內對各類風險的控制情況。
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對不同企業分別制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企業其他負責人的任期考核指標體系,采取量化評價方式進行。
第九條 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出現扭虧為盈、走出低谷、打好基礎、加快發展、快速穩健和高速運行等情況的,任期績效考核視具體情況予以加分。
第十條 企業負責人自正式任命后半年內,根據本企業戰略發展規劃,制定任期規劃,簽訂任期目標責任書。任期目標責任書應包含經營業績、重點工作任務、基礎管理等指標。
第十一條 因不可控的客觀條件(如法律、政策、市場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對企業業績指標完成產生重大影響時,企業可申請變更考核指標。
第十二條 考核指標變更申請應由企業董事會研究后提出,書面報請環境保護部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部門審批。未批準之前,原考核指標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 任期考核指標發生變更時,涉及原定權重變化的,應一同變更。
第四章 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計算,按程序報批后確定。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在任期內發生職務調動的,任期激勵不實行補差處理。
第十六條 任期考核評價結果是企業負責人兌現任期激勵收入、職務變動、評先評優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存入個人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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