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2025-07-04 06:56
393人看過
中央銀行
財產
外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4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中央銀行財產給予財產保全和執行的司法強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國中央銀行或者其所屬國政府書面放棄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財產保全和執行的財產除外。
第二條 本法所稱外國中央銀行,是指外國的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中央銀行或者履行中央銀行職能的金融管理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中央銀行財產,是指外國中央銀行的現金、票據、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外匯儲備、黃金儲備以及該銀行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
第三條 外國不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金融管理機構的財產以豁免,或者所給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對等原則辦理。
第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正常進行,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有效懲治犯罪,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一條為確定外國駐中國領館和領館成員的領事特權與豁免,便于外國駐中國領館在領區內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執行職務,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領事官員應當是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如果委派具有中國或者第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