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常見于司法機關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對不配合調查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中。而且強制措施是有不同的種類的,那么,強制措施是什么,執行強制措施有哪幾種?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強制措施常見于司法機關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對不配合調查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中。而且強制措施是有不同的種類的,那么,強制措施是什么,執行強制措施有哪幾種?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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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措施是什么,執行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刑事強制措施是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
刑事強制措施的五種類型:
1、拘傳
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拘傳首先要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法院的院長批準,并填寫拘傳證后方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一次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與取保候審相同。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證人也不能交納保證金時,采用監視居住的方法。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4、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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