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2025-07-04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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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云政發〔1992〕124號1992年7月2日)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工作,是職稱改革的深化和完善。經常性評聘主要是在每年剩余崗位
云南省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云政發〔1992〕124號 1992年7月2日)
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工作,是職稱改革的深化和完善。經常性評聘主要是在每年剩余崗位數額和自然減員等空崗中補缺。近期內,國家只根據事業發展、人員增加、人才密集、工作急需等因素,增補少量崗位數額。大量的工作是進行續聘和考核定職。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人事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對我省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工作中的若干問題規定。
遵循的原則
第一條 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工作,要堅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原則和方向,按照中共中央中發〔1986〕3號、國務院國發〔1986〕27號文件,經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家人事部關于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要堅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實績、貢獻大小,擇優評聘,調動和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促進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實現第二步戰略目標服務,為增進團結、穩定邊疆服務。
第三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政策。各地、各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意見,要與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國家人事部和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政策、規定相一致。在實施步驟上要按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進行。
范圍對象
第四條 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的對象是:在各級政府編制部門確認的企、事業單位中,國家批準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范圍內,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黨、政、群機關一律不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黨、政、群機關直屬或下屬的事業單位,其主職能具有擬定計劃、制定政策、組織實施、督檢查、協調服務等行政管理性質的,也不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黨、政、群機關下屬的獨立事業單位,其主職能是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并在國家批準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范圍內的,可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崗位設置
第六條 崗位設置是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基礎,各單位要在下達的崗位數額內,合理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并明確相應的崗位職責。各地、各部門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設崗定責工作要加強指導,檢查落實。
第七條 各企、事業單位在轉入經常性評聘工作前,要對首次專業技術職務指標使用情況進行認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設置崗位:
(一)把首次評聘中下達的職務指標轉換為職務崗位數額。
(二)按照因事設崗、職事相符的原則,對原來的指標使用方向進行調整,把有限的崗位數額主要用在任務重、責任大的崗位上。
(三)將評聘后剩余和空出(離退、調動、自然減員、晉升)的高、中級聘務崗位數額用于需要增補的崗位。
(四)按照崗位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各崗位的具體職責。
第八條 崗位設置的具體問題
(一)要嚴格控制正高級職務的崗位數額,原則上只用自然減員的正高職崗位空額補缺。少數單位由于事業發展,情況變化,確需調整正、副高職比例,增設正高級職務崗位的,由單位提出,按隸屬關系分別經地(州、市)人事(職改)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人事(職改)部門批準后,方可調整、增加。全省新增撥的高職崗位數額中,正高職控制在10%以內。
(二)因事業發展,任務增加,編制擴大,確需增設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的,在堅持從嚴控制的原則下,可由主管部門提出,報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審批下達。近期內,全省每年正常增崗幅度,高職崗位數額控制在原有高職崗位數的4%以下,中職崗位數額控制在6%以下。另外,從我省實際出發,省里將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級崗位數額,重點用于高教、科研、衛生、工程、農業等人才密集的單位。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來經各級政府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新建事業單位,可根據目前的工作任務和專業技術人員情況,參照同類單位的結構比例,合理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崗意見由單位提出,在省下達的崗位數額內,地(州、市)屬單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職改)部門批準;省屬單位由省直主管部門批準,報省人事(職改)部門備案。
(四)年齡在40歲以下破格晉升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45歲以下破格晉升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的,每年評審一次,由省人事(職改)部門分配控制數,統一組織評審,批準后專項下達崗位數額。崗位數額專人專用,若晉升或調動出省等,其崗位數額由省人事(職改)部門收回。
(五)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業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自愿或抽調到邊疆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縣辦工業、鄉鎮企業及艱苦行業工作者,合同或抽調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級職務崗位數額,可由所在單位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事(職改)部門批準專項下達。在基層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其職務崗位數額可隨人帶回。
現在省級黨、政、群機關的工作人員,到上述地區、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連續兩年以上的,可按有關試行條例的規定,參考其在原單位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年限及業績,在當地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如需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數額,亦按上述程序報批,由省人事(職改)部門專項下達。若返回機關,其崗位數額收回。
首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結束后,從外省引進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崗位數額亦可按照上述報批程序,報請省人事(職改)部門專項下達。
(六)今后,凡從軍隊轉業到地方企、事業單位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經主管部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經系列主管部門認定后,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如需新增崗位數額,高、中級數額分別由省、地(州、市)人事(職改)部門專項下達。
(七)企業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實行結構比例宏觀控制的辦法,不再下達崗位數額。具體辦法由省經委研究提出,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另文下發。
(八)一九八七年以來,由事業轉變為企業性質的單位,其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可在首次下達職務指標的基礎上,省、地、縣屬單位分別由省直主管部門和地、縣人事(職改)部門按企業職改的有關規定核定,報省人事(職改)部門備案;由企業轉為事業的單位,其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可在首次下達的職務指標基礎上,由各級主管部門比照同類單位提出意見,按隸屬關系分別報省、地、縣人事(職改)部門審批。
(九)經費全部自給、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崗位設置,可按核定企業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的辦法實施;事業費減撥到位的獨立的科研、設計單位,經核撥經費的部門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報相應人事(職改)部門備案,也可按上述辦法。
(十)在《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修定以前,對大、中型工交企業中的高、中級經濟專業崗位數額要從嚴掌握,高級經濟專業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術系列同級崗位數額的5%以內;中級經濟專業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術系列同級崗位數額的20%以內;小型企業一般不設高級經濟專業崗位。
推薦評審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推薦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要堅持德才兼備、擇優晉升的原則,被推薦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本職崗位上積極工作,遵紀守法,職業道德高尚。
(二)具備有關條例規定的本專業相應職務檔次的學歷和履職年限。任職以來認真履行職責,刻苦鉆研業務,專業技術水平有明顯提高,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圓滿完成任期目標,工作成績顯著。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條 少數雖不具備試行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破格推薦評聘專業技術職務。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破格推薦條件,由省級系列主管部門結合系列特點擬定,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評審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一)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組織,在同級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二)各級評審委員會按系列組建,由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較高學術技術水平和一定政策水平,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行政領導一般不參加評審委員會,但主管專業技術工作的領導可參加1-2人。高、中、初級評審委員會分別由25人、21人、15人以上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屆任期兩年。各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辦法和工作程序,按國家人事部職發〔1991〕8號文件和本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中報批程序,高級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事(職改)部門審批;中級評審委員會,地(州、市)的由地(州、市)人事(職改)部門審批,省屬單位,主系列由主管部門審批,非主系列由系列主管部門審批;初級評審委員會按隸屬關系由縣(處)級以上人事(職改)部門審批。
(三)高教、科研、衛生、工程、農業集中,規模較大,人才密集,領導班子和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好,有足夠的評審委員會委員人選,有健全的評審制度和較強的自控能力的單位,經批準可以組建副高級或高級評審委員會,具有本單位主系列副高級或高級職務任職條件的評審權。副高級評審權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其中副教授評審權須先報經國家教委同意);中級評審權由地(州、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企業主管的中級評審權由省直主管部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二條 凡參加晉升評審人員,均由單位根據考核結果擇優推薦。推薦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的原則。單位對被推薦對象的水平、能力、業績、學歷、資歷、外語等基本條件進行該評審委員會的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后送評審委員會安排組織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時的出席委員人數,高、中、初級評審委員會分別不得少于17人、13人、11人,具體人選可根據廉政審對象的專業情況,由有關職改部門與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商量決定。評審會在認真進行評議后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未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投票。評審結果,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別報批準組建該評審委員會的人事(職改)部門批準并頒發任職資格證書。
聘任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由所在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聘任,有條件的單位也可實行分級聘任。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由上級主管部門行政領導聘任。
第十五條 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要嚴格履行聘任手續,由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或上級主客部門行政領導與具備相應任職資格的受聘人簽訂聘約,明確受聘人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聘任起止時間、任職期間的崗位職責、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等,頒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聘期一般為一至三年,也可相應于一個重大項目(課題)的周期,但不應超過專業技術人員的離、退休年齡。在聘任期內,若更換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繼任負責人不得隨意更改或解除原聘約。
第十六條 單位對任期已滿需繼續聘任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及時辦理續聘手續,重新簽訂聘約。沒有在本年度做好續聘工作的單位,不得進行下年度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加強對受聘專業技術人員的聘后管理,結合各自的特點建立健全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制度和考核檔案。對受聘人員,每年度(或學年度)都要進行考核,聘任期屆滿進行綜合考核。不進行考核的單位不得開展評聘工作,未經考核的個人不能續聘或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考核辦法按省人事(職改)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專業技術人員調動工作必須移交考核檔案,沒有考核檔案的,調入單位不得聘任。
第十八條 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按有關規定需增加職務工資的,從聘任之下月起發,并按規定管理體制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在聘期內或聘任期滿,經嚴格考核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人員,應解除聘約,按本人條件和工作需要抵聘或另行安排工作,并按新的工作崗位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因調動工作,變更了專業或系列,應按擬新聘任職務的管理辦法和任職條件,通過半年以上的試用考核,經相應評審委員會、人事(職改)部門重新評審、確認任職資格,由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職務。在未聘任新職務以前,按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7〕24號文件精神,可參考所在單位同類職務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其工資。聘任新職務后,按新任專業技術職務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有關具體問題
第二十一條 大、中專畢業生的考核聘任
(一)國家教委承認學歷并列入國家統一分配計劃的全日制正規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后在所學專業或相近專業崗位上工作,見習期滿的考核聘任,按下列規定執行:
中專結業,見習期滿,可聘任“員”級職務。
大專畢業,見習期滿,可按“員”級職務安排工作;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師”級職務。
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可按“員”級職務安排工作;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師”級職務。
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可聘任“助師”級職務。
碩士學位獲得者,可按“助師”級安排工作;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三年,可聘任中級職務;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一年以上獲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又從事本專業工作滿兩年,可聘任中級職務。
博士學位獲得者,可聘任中級職務。
上述各類畢業生都要由單位人事部門對其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認為合格后方可聘任。所需中級職務崗位數額,由省人事(職改)部門審批下達。
(二)獲得第二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和研究生班畢業生,可聘任“助師”級職務;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三年,可在崗位限額內推薦評審聘任中級職務。
(三)上列畢業生中,少數未在所學專業或相近專業崗位上工作,而是從事國家批準的專業技術職務條例范圍內的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可按其見習期間的政治表現和從事崗位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績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可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四)國家教委承認學歷的電大、夜大、函大、職工大、自學考試等畢業生(含自費生)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干部,畢業后除原已從事本專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不實行試用期外,均應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實行一年的見習期或試用期,見習期或試用期滿,經過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方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五)具有中專及其以上學歷并已在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上工作的工人,是否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企業單位可在聘用干部內,根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的設置和工作需要評聘;事業單位必須從嚴控制,只能在工作急需和有崗位空額的情況下考慮。擬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必須經過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方可聘任相應職務,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離開了專業技術崗位,不再履行其職責,相應的工資待遇同時取消。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行政領導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系指獨立事業單位現任正、副職的行政領導干部。其原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以保留,符合晉升條件的,通過規定的評審程序,可評定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原則上不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確需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須經主客部門批準,占用本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履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職責,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屆滿考核。
第二十三條 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企業行政領導,符合晉升條件的,通過規定的評審程序,可以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確需兼職的,應占限定的結構比例職數。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件的有關規定,外語是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條件之一。但從我省目前實際情況出發,可區分不同系列、不同專業、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和不同年齡作不同的要求。各單位在確定推薦對象時,應按有關條例要求,重在本人業績,不要簡單地按外語考試分數高低排隊推薦。外語考試由省系列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凡是全國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由各級人事(職改)部門組織和協調。對考試合格者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有效,作為受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之一。今后凡實行全國統一資格考試的,不再進行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根據人事部《關于職稱改革評聘分開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評聘分開工作先行試驗,逐步推開。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在上級下達的高、中級職務數額中分別進行5%的評聘分開;企業可以在核定的高、中級職務數額中分別進行15%的評聘分開;少數人才密集的高校、科研、設計、衛生醫療單位,經批準并報省人事(職改)部門備案,副高級評聘分開的數額可提高到15%。評聘分開只評定任職資格,不享受職務待遇。
第二十七條 民辦科技機構、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可由主管部門和掛靠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另行編定適合自己特點的評聘辦法,內部有效。
本意見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過去我省下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d56989--020117c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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