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與員工協商或溝通,單方面在勞動合同約定范圍內不合理地變動工作地點,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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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與員工協商或溝通,不合理地調動工作地點,法律是否認可?
不合理!公司這樣做是違約行為,調崗一般都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才能調的。不然也要先通知,讓員工做好準備。如果不同意公司要開除的話是違法的,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公司未續簽勞動合同,繼續工作1個半月后發生工作地點變動,工作內容沒有改變,但是工資由新地點的公司發放,那員工的勞動關系還是在原工作地的公司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改變勞動合同內容的應該有書面文件,雙方各執一份。 如果說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而改變工作地點的,那么屬于用人單位沒有依據勞動合同的內容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因工作地點變動,員工拒絕被辭退
。。。在深圳勞動合同訂成這樣的其實不多哦,如果是只寫了深圳是沒有辦法了我們寶安這邊很多廠詳細到要寫清楚哪一個門牌地址的哦,所以即使兩個分廠差幾分鐘路都不能調動你這種要不到賠償的 原問題:《不服從工作地點變動被辭退怎么賠償?》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展開全部到銀行打印工資憑條,可以做為你在公司工作過的證據,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補交社保。沒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因為你已過一年時效期,所以法律上不支持了。勞動仲裁是免費的。 原問題:《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要求補償?》與公司簽訂條款內容為員工離職或各人原因丟失或損壞工裝使,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收取相應折舊費用折舊標準以及下文都強調應該歸還工裝這個條款是否存在誤導工裝歸還就不承擔任何費用條款是否合法
是應當要補償的,依據的法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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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