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離婚協議將共同財產全部轉移給丈夫,有共同債務沒有清償,債權人提起代位撤銷權之訴可以撤銷離婚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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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離婚時一方企圖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財產,也就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發現該事實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對方轉移財產的,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建議當事人在起訴前做好相關的證據的搜集工作。如果由于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辦法搜集證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人民法院有權向個人和單位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能拒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公檢法可以向銀行要求提供對方的賬戶信息和流水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原問題:《離婚前一方將共有的財產全部轉移,另一方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回復于 2022-11-07 0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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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共同財產轉移
1、法律保護弱者,對轉移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糾紛,將當事人婚前繼承的遺產但在婚后才辦理產權登記作為共同財產,對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你好 離婚協議上寫,婚后無共同財產和債務,不存在分割共同財產和債務問題
不是你認為的那樣,對于兩種財產還是可以處理的,一種是本屬于雙方所有但雙方都不知情的財產,還有一種是一方故意隱瞞的財產而另一方不知情的財產,在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起訴訟解決。 原問題:《離婚協議雙方無共同財產,是不是離婚后就不存在離婚協議共同債務問題
1、只要是合法的債務,即使離婚協議書中寫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債務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然有權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 2、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是沒有寫入離婚協議,現在想重新分配有時效要求嗎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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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