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備受關注,無論是日常理財規劃,還是面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清楚了解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如何分配至關重要。
一、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這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常見的部分。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工作所獲得的收入,無論是每月固定工資、年終獎金,還是兼職、勞務等額外收入,都歸夫妻共同所有。比如,丈夫在工作之余利用周末做兼職獲得的報酬,同樣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經營公司、店鋪,所獲得的盈利屬于共同財產。另外,婚后購買的股票、基金、債券等投資產品,其收益也為夫妻共有。例如,夫妻共同出資開了一家餐館,餐館的盈利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又如婚后一方用家庭積蓄投資股票,股票增值的部分也屬于雙方共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當一方在婚姻期間創作并發表了作品,獲得的稿費、版權費;或者取得專利授權后獲得的專利使用費等知識產權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正常情況下,婚后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不過,若遺囑明確表明某套房產由夫妻中的一方繼承,或者贈與合同寫明某筆財產只贈與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該財產就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像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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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協商分配:這是最優先考慮的方式,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財產的分配方案。例如,雙方可以約定房產歸一方,而另一方獲得相應的現金補償;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存款、車輛等其他財產。這種方式給予了夫妻最大的自主決定權,只要雙方達成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法律都會認可。
2、法院判決: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那就由法院進行判決。法院一般會遵循以下原則:
(1)均等原則: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會均等分割,以保證雙方的權益相對公平。例如,對于婚后共同購買的房產和車輛,若無特殊情況,會將房產和車輛各分一半價值給雙方。
(2)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如果夫妻育有子女,在分配財產時會適當考慮子女的撫養情況,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條件。女方在婚姻中往往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或者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法院會在財產分配上對無過錯方和女方予以照顧,適當多分財產給他們,以作為一種補償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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