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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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該企業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 一是至今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二是至今未給你購買任保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雖然是港資企業,但只要是在我國境內開辦的企業,都必須遵守我的法律,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關于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耕條款。在建立勞動關系的次月內,必須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二、企業未簽勞動合同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后果 鑒于你巳決定從該企業辭職,那么我就從辭職這個角度給你分析,你可得到的最大利益。 雖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略;(二)略;(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期費的;又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由于你與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但你們之間有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你在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辭職)時,可以提出要求企業賠償因為沒有為你們繳納社會保險,而給你造成的損失,其損失相當于依法為你們繳納社會保險的數額。 所以,你辭職后的利益最大化為:(1)雙倍工資;(2)賠償損失。 原問題:《關于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爭議問題的案件》回復于 2022-11-04 09: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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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需要證明你的勞動關系存在及其期限;2、在證明第一項內容后,企業不能僅以其與其他員工簽訂的3年期6個月試用期的合同來證明你也是期限3年試用期6個月的合同。單位必須提供與你簽訂的合同,證明他簽署了合同并且期限是3年,且6個月試用期。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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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1、不能,因為甲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趙某拒絕辦理工作交接、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時候應當進行工作交接;2、不能,公安機關只是立案,沒有確定趙某罪行,并且該案件與本案無關。《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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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