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以項目即將結束不需要這個崗位了為由,和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補償金沒談攏,后給我發起調崗郵件,調到外省,我表明拒絕繼續在原項目打卡,公司以沒到崗曠工辭退,請問我應該主張N還是2N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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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這種情況,我只想說,請不要簽署自愿解除合同的材料,那樣的后果是你一點希望都沒有得到經濟補償金就被辭退。補救的措施,等單位與你解除合同,為什么呢。如果像單位所說,你們合同中的那個條款沒有問題的話,那單位可以直接以此為由與你解除合同,不需要做好人讓你繼續留一個月,其目的就是為了欺騙你簽署自愿辭職的材料。如果你自己辭職了,不但沒有經濟補償金,而且你同時連失業金都無法領取。所以,你直接等單位跟你解除合同,這樣首先你可以領取失業金。其次,拿著單位跟你解除合同的證明,到勞動仲裁起訴,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雖然這個勝算可能不大,畢竟你們勞動合同中有那樣的約定,但該條款是否有效,我覺得你可以申請仲裁去試一下,也沒什么損失。因為我實在不覺得,沒完成工作任務就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重要的一點就是請不要簽署自愿解除合同。那樣的話你連失業金都領不了。 原問題:《公司以沒有完成銷售任務為由,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并說沒有任何補償。我該怎么辦。》回復于 2022-11-04 03: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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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和單位有點糾紛,公司因內部調整,要取消我現在的崗位,把我調去別的崗位,變相辭退我,我不同意調崗,說要算我曠工
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沒有約定明確的崗位工作,現在調動的崗位工資有變化嘛?具體可以點擊我頭像詳細溝通案情,然后再給你建議你下一步要怎么走比較好未經培訓與調崗已以及不達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未能就變更工作崗位達成一致意見,勞動者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可以調崗情形,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后,即以勞動者未到新崗位報道工作曠工為由,即時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原問題:公司以調崗,降薪逼迫簽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否違法,需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單位以科室解散為由,強制調崗
車間解散調崗,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是合理的調整,勞動條件不降低的,勞動者應當服從;勞動條件降低的,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強行調整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一)項規定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立馬通知公司以調崗培訓為目的逼離職
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變更勞動合同。你如果你有調崗的書面通知,且有用人單位印章,就說明公司違法了,你就有證據了。 原問題:《公司剛開始以請病假太多為由調崗,就是逼著我自己離職,公司好幾個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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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