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工資底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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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不發,疫情期間底薪也不發
可以。但是這種延遲的話,必須要和勞動者進行合理的商量,最遲也不能夠超過下一個工作工資的支付周期,這是根據國務院關于疫情期間工資發放問題所作出的規定。 原問題:《疫情影響工資延遲發可以嗎》公司不發底薪,強制搶走員工的客戶,不給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不發工資明細和客戶權益怎么處理更有效?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在一年內要求兩倍工資,不發工資您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經濟補償,客戶的資金應當是以工資名義訂立的合同,屬于公司的債務,不需要您來承擔。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公司不發工資不發
建議與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資的同事們一起,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要求解決。《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公司沒開業面試說底薪3000入職后說是2100底薪+900績效 第二個月發工資不發績效到現在也沒開業還給我們休長假沒工資
底薪是基本工資,餐補是給員工的福利,全勤是根據你的出勤情況進行的統計結果,這三種是不能扣的。績效是根據工作的業績進行考核的結果,是用指標數據來衡量的。除非有數據來證明你沒有完成或達成,否則,也是不能扣的。他說你工作不認真而扣了以上幾項是沒有老板不發工資問題,托欠工資不發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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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