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違法接除勞動關系應該陪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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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首先,我們要區分好“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這個名詞的意義,在08年1月1日以前,勞動法規是沒有明確地去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只是在走法律途徑的情況下,法官就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來作為判決依據,而這條款應理解為,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同時又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下,勞動仲裁就判定單位支付1年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不是違法解除的意思! 08年開始,《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其中里面就明確規定了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雙倍賠償金的這法律補償規則,因此《勞動合同法》是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名詞的全新的詮釋! 因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該明確地去區分補償的性質。08年之前是沒有這個概念的,而08年之后就明確規定了!所以一般來說,如果單位違法解除了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應該分成兩段計算了,即08年的前與后。08年前,應該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視同單位是解除勞動合同行為,而勞動者同意解除,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就按照勞動者08年1月1日前的實際工齡進行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08年后,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注意,這個計算的年限是自08年1月1日起計算的實際工齡,以今天來說,呵呵,最多都只是能夠去到6月的工齡,就是最多都是得到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和1個月的賠償金。 舉個例,一個人是在05年10月入職的,他于08年5月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這個人的補償金應該是:08年前有2年零2個月工齡,應該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個月(一年一個月);08年后有5個月工齡,應該支付半個月經濟補償金及兩倍補償金的賠償金1個月(半年內半個月,半年上一年內1個月)。這樣他就最多有4個半月工資的補償了。這里的經濟補償金均是指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具體看12個月的工資單的總數加起來再除以12所得數額,含稅就另計,另外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還有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原問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給勞動者的費用怎么算?》回復于 2022-11-24 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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