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對員工工作崗位的認定是以實際工作內容為依據還是以人資部門的崗位調令,任命書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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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案例1:仲裁委會支持該博士的申訴要求,因該企業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調整未能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應責令該企業嚴格履行合同,恢復該博士的原有待遇。 案例2:仲裁委員會應支持該外資公司的舉證,該爭議適用勞動法,根據該外資公司提供的各項證據顯示,侯某確屬不勝任該崗位,并且在勞動合同中也有所約定“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員工的工作及表現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無正當理由,員工必須服從調動。”,勞動法的立法精神是促進就業,促進企業與個人的同步發展,因此侯某應服從企業調配。 原問題:《勞動仲裁問題》回復于 2022-12-24 1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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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明顯不公平,不是以法律為依據,竟然以評估報告做為依據,請問如何投訴法官
1、對法官的判決不服,可以通過上訴的方式解決,不可以起訴法官。 2、如法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向法院監察部門或者當地紀檢、檢察院等單位投訴、舉報。 3、需要注意的是,法官的職責是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來認定案件的法律事共同投資合作協議書是以協議書簽訂生效,還是以匯入投資款實際金額為依據生效?
投資合作協議 甲方: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號碼: 乙方: 有效身份證號碼: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高校教師辭職賠償,是以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嗎?
看你和學校有無服務協議戶其他約定,沒有的話你就有權離職,無須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讀博期間的工資、津貼問題,因為你在此期間也承擔教學任務的,所以也無需返還。免費合同糾紛法律咨詢就到法幫網 fabang/ask/browser?tid2=85 原與中國銀行的分支機構發生糾紛時,以分支機構為被告還是以總行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依據是什么
工程建設指揮部的名義與施工企業簽訂工程建設合同時訴訟主體的確定 工程建設指揮部多數是項目法人為對在建項目實施管理而成立的臨時機構。但有些是以工程建設指揮部的名義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此時若發生工程欠款訴訟,訴訟主體的選擇主要取決于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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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