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單位可以以不能勝任工作或者不提供親屬信息開除員工嗎
勞動爭議湖南 長沙2025-07-05 12:59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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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不能。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解除合同后,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辭退勞動者需要滿足幾個條件: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2、對勞動者培訓或調崗。3、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相應的考核標準且勞動者未達標,并證明有對勞動者培訓或調崗的行為,勞動者經培訓或調崗后仍未達標。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用人單位直接辭退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是不合法的。 原問題:《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辭退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嗎》回復于 2022-12-22 13: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