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節奏的現代職場生活中,加班似乎成了許多打工人難以避開的話題。有時候項目緊急,加班似乎也無可厚非,但用工單位真的可以強制性地讓員工加班嗎?加班之后,那加班工資又該怎么算呢?今天,咱們就一起來好好聊聊這些和每一位職場人息息相關的事兒。
1、從法律層面來講,答案是否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這就很明確地表明,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強制員工加班。即使是生產經營需要,也必須要和工會以及勞動者協商。這是因為加班意味著員工要額外付出時間和精力,會影響到員工的正常休息和生活。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強制安排加班,那就是對員工合法權益的侵犯。
3、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可以不經過協商而直接安排加班的。比如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等。但這種情況畢竟是少數,并且事后也應該按照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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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加班不可避免時,我們最關心的就是加班工資了。不同的加班時間,計算加班工資的標準也不一樣。
如果是在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150% 的工資報酬。比如說,你的日工資是 200 元,那么工作日加班 1 小時,加班工資就是 200÷8×1.5 = 37.5 元(這里按照每天工作 8 小時計算)。
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200% 的工資報酬。注意這里強調了 “不能安排補休”,也就是說如果單位能安排補休,就可以不支付 200% 的加班工資了。還是以日工資 200 元為例,休息日加班一天,加班工資就是 200×2 = 400 元。
(1)法定節假日加班是最 “值錢” 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300% 的工資報酬。而且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用補休來代替加班工資的。比如國慶節加班一天,日工資 200 元,加班工資就是 200×3 = 600 元。這些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可在現實中,還是有不少單位存在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
(2)有的單位會采取 “調休” 的方式來規避支付加班工資,不管是工作日還是法定節假日加班,都一律安排調休。但實際上,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用調休替代加班工資,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這樣操作的。還有的單位會以各種理由克扣加班工資,比如把加班工資算得很低,或者干脆不承認員工加班。如果遇到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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