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處理黨政干部違法違紀建私房問題的若干規定
2025-07-03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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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
土地
規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處理黨政干部違法違紀建私房問題的若干規定(1990年4月12日)為了正確處理我省黨政機關干部違法違紀建私房問題,堅決懲治腐敗,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有關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
處理黨政干部違法違紀建私房問題的若干規定
(1990年4月12日)
為了正確處理我省黨政機關干部違法違紀建私房問題,堅決懲治腐敗,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處理時間、范圍與對象
1.1982年1月以來黨政干部在占地、房地產交易、建私房又占公房、資金、“三材”等方面以權謀私、違法違紀建私房,未經過清查處理的,適用本規定。
2.本規定實行前已作過處理的,一般不再作處理。但原處理不當、群眾反映強烈或發現新的違法違紀問題的,應參照本規定重新復查處理。
3.本規定處理對象是我省各級黨政機關的在職干部和離退休干部,在建私房中出現的以權謀私、違法違紀的問題。
4.本規定所指的黨政干部建私房系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①以本人、配偶、子女或沒有獨立經濟能力的親屬名義建房;
②弄虛作假以親屬、朋友等各種名義申報,而實際為自已建房的。
二、關于違法占地方面的問題
5.黨政干部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占地建私房,凡構成下列情節的,應分別予以處理:
①在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發生的,應按照1982年1月至1986年12月期間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有關政策法規處理,未建成住房的要責令退還土地、恢復原貌。已建成住房有違反規劃、影響公共設施、破壞良田的,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要強制拆除,未違反的可不拆除,在省規定用地標準范圍內的,處以每平方米耕地(包括菜地)不少于60元、非耕地不少于30元的補罰款。超過省規定用地標準范圍的部分要加倍補罰款,給予辦理用地手續。在辦理用地手續時,超過省規定用地標準部分,應在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中注明,今后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征(使)用該土地時,無償無條件地拆除該土地上的建筑物。
②對在1986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后至198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前,當時任副科級以上職務,違法違紀搶占耕地,強建私房的,應依法依紀從重處理。
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發生的,應嚴格依照有關土地法律、法規處理。
6.黨政干部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建私房的,按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超過批準面積多占的土地,是主房屋周圍空地、埕地、圍墻或已建成地基以及其他附屬設施的,要限期拆除,恢復原貌,土地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經拆除、退地后,其建筑主體仍然是多占的土地,1987年1月1日以后占用的,在5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耕地(包括菜地)補罰款不少于90元,非耕地不少于45元;51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耕地(包括菜地)補罰款不少于180元,非耕地不少于90莫。1987年1月1日以前占用的,分別按上述標準的50%補罰款。經過補罰款后,其超過標準面積的部分土地,應在土地使用證及房產中注明,今后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征(使)用該土地時,無償無條件地拆除該土地上的建筑物。超占土地的使用稅、費,每年均依法加收。
7.黨政干部侵占國家、集體征(使)用地土地建私房的,可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拆除、折價歸公或沒收。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證。
如侵占數量少,不影響征地單位使用,并經過征地單位同意的,應按規定補交地價款,并處以每平方米不少于60元的罰款。
8.以單位(集體)建設用地名義征地賣給個人建私房或將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分給個人建私房的,未建房的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已建房的按當時當地同類地價補足地價,并處以按當地現行同類地價30―100%的罰款,給予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對其中參與作決定又獲得土地的領導班子成員和單位的主要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9.利用職權、職便,壓價、拖欠、少交、不交地價款和費稅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未使用的注銷其土地使用權,土地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收回;
已使用的,除按當地現行同類地價、費稅補足差額外,并處以每平方米不少于30元的罰款。
三、關于非法從事房地產交易方面的問題
10.黨政干部倒賣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對買賣雙方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的50―200%的罰款。對在非法倒賣、轉讓的土地上建成的私房,按本規定第5條第①、③項處理。對在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中牟取暴利的,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總額的50―200%罰款外,并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注銷其全部批準文書,收回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1.以盈利為目的建房出售。從中牟取暴利的,要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2.黨政干部違背建房自住原則,改變土地用途,非法建造店面、工場或其他營業性用房進行經商或出租,謀取盈利的,按違法使用土地和違章建筑論處,沒收或折價歸公其所建房屋,并沒收其出租的全部非法所得。
但商住合一的房屋,只沒收或折價歸公其非住宅用房部分房屋。上述行為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四、關于建私房又占公房方面的問題
13.黨政干部經批準在工作機關所在地建成私房,按戶籍人均居住面積達到10平方米的,必須按照閩政(1988)67號文規定,在本規定實施后一個月內退出原居住的公房。逾期不退者,按商品房每平方米月租1.5元租金收取房租,從每月工資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季付清。
14.黨政干部已建了私房的,不得再購買公房。已購了公房的,在本規定實施后一個月內退回,由原出售單位按折舊價收回。在房改中已購買了公房的,不得再申請批地建房。
五、關于資金、材料及運力、勞力來源方面的問題
15.黨政干部用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私分公款所得的資金建房,或利用職權由施工單位無償為自己建房的,要沒收其所建的房屋,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6.黨政干部利用職權侵占國家(集體)的資金、建材建私房的,所用資金及“三材”等費用全系侵占的,依法沒收其房屋;侵占數量占建房實際支出過半的,房屋應按當時當地建筑部門房屋造價的70%折價歸公;侵占數量占建房實際支出不足一半的,房屋可歸己,侵占部分應該退賠。上述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7.借用公款建私房的,限本規定實施后一個月內退款,并從用款之日起按建設銀行建房貸款利率付息;無法按期退款的,應將房屋作價抵償。
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18.利用職權或以變相手段向銀行或信用社獲取低息貸款建建私房的,要按建設銀行的建房貸款利率補足利息,按期還本息,超過期限一個月無法還本息的,應將房屋作價抵償。
19.凡占用專項“三材”指標或壓價購買建筑材料建私房的,一律按當時當地市場銷售價補足差價。市場價高于當時當地物資部門最高限價的,按最高限價核計、補繳差價,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20.利用職權無償使用國家、集體運輸機具、勞力建私房的,一律按當地當時標準補交運費和工錢,拒不交付的,所在單位要從其每月工資中扣除。
21.建房者所建房屋實際造價明顯超過本人支付能力的,應令其說明來源,經過核實差額較大、本人又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以非法所得論處,差額部分應限期退賠,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方面有關的問題
22.違反閩政(1984)14號文件《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嚴格控制城鎮住宅標準的規定〉的實施規定》,以權謀私、利用公款為自己超標準裝修住房的,特別在1988年2月國務院國發(88)11號文件下達之后,突擊用公款給個人超標準裝修的,其費用一律由住戶自負,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
23.對于有權審查、批準土地的干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批地的;或領導干部以言代法濫用職權亂批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4.凡違反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將公款補貼給個人建私房的,要限期退款;對情節嚴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給予紀律處分。
25.違反審批用地規定,批甲占乙或在其機關工作所在地以外任何地點建房,依照本規定有關條款處理。
26.按本規定應繳納、罰沒、補交、加收、追繳的款額,除費稅外,按被處理對象的財務隸屬關系,以“其他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財政,由當地政府統一安排用于土地開發、管理和城鎮市政建設。
七、實施與監督
27.本規定由各級黨委、政府組織實施。干部建房由所在單位負責清理。構成違法違紀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地廳級干部由省檢查處理;縣處級干部由地、市(省直廳、局)檢查處理;科局級干部由縣(市、區)檢查處理;一般干部由縣(市、區)和所在單位檢查處理,以所在單位為主。須給黨紀、政紀處分的分別由黨的紀檢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具體實施,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28.本規定提到須給予紀律處分的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第8、22、24條除按本規定處理外,是行政干部的要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是黨務干部的要給予黨內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行政職務和黨內職務處分。
②第5條第②項和第10、11、12、15、16、17、19、23條,情節輕微的按第28條①項前項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行政職務直至行政魁公職處分,是黨員的還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直至魁黨籍處分,是黨員的給予黨內警告至留黨察看處分;差額在1萬元以上的,給予行政魁公職處分,是黨員的還應給予魁黨籍處分。
③第21條,差額2000元至1萬元的,行政監察對象給予行政警告至魁黨籍處分。
29.本規定中提到:“房屋作價抵償”、“房屋折價歸公”的由當地房產和物價部門估價,財政部門會同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處理;“房屋拆除”的由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沒收房屋”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或建設管理部門處理后,上繳地方財政。
30.本規定有關條款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紀檢、監察、土地管理、城建、房產、工商管理、財政、稅務、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參與協同處理。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一致地工作。不按本規定執行的要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干擾處理的,要加重處分。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伙同違紀者偽造、毀滅證據,打擊報復,袒護包庇,阻礙本規定執行的,給予警告至撤銷行政職務或黨內職務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2.在本規定實施后一個月內,凡能主動檢查交待錯誤、積極在經濟上退賠及退還非法占用土地的,并積極主動檢舉他人違紀事實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33.本規定向社會公開。查處工作實行“兩公開一監督”,即做到清理情況和處理結果公開,以接受群眾的監督。
34.本規定也適用于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司法機關、各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干部建私房中存在的同類問題,檢查處理由各級黨委、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分級負責組織實施。
35.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同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36.本規定由發文機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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