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上海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2025-07-04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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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上海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各區、縣農委: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和市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上海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農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14]2號)的精神,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農辦科[2013]36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進一步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根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快發展都市現代農業,確保市場有效供給,保持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以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為立足點,以提高農民素質和農業技能為核心,以資格認定管理為手段,以政策扶持為動力,積極探索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方法和路徑,培養和穩定現代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壯大新型生產經營主體。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的原則。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基礎,應堅持政府主導和統籌協調,明確本區縣試點工作的具體目標和主要內容,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全力推進試點工作。
(二)堅持服務產業的原則。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應按照規模化、專業化、標準化發展要求,引導農戶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現代生產要素,加快轉變農業生產經營方式,促進現代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快速形成。
(三)堅持穩步推進的原則。培育新型職業農民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主要通過政策和宣傳引導,調動農民的積極性。通過試點試驗示范,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穩步推進。
三、培育對象
新型職業農民是現代農業建設的根本支撐,是解決“誰來種地”以及“怎樣種地”問題的核心和關鍵。新型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為職業、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和專業技能,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的現代農業從業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一)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為職業、占有一定的資源、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有一定的資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的農業勞動力,主要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農民合作社帶頭人等。
(二)專業技能型職業農民。是指在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中較為穩定地從事農業勞動作業,并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農業勞動力,主要是農業工人、農業雇員等。
(三)社會服務型職業農民。是指在社會化服務組織中或個體直接從事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并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主要是農村信息員、農村經紀人、農機服務人員、統防統治植保員、村級動物防疫員等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
四、工作目標
根據各區縣現代農業產業發展實際,結合農民的需求,探索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并形成本地區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模式、認定管理辦法和政策扶持措施。力爭通過三年試點,一是探索構建一套制度體系,包括教育培訓制度、認定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體系。二是培養認定一批新型職業農民。以生產更多、更好、更安全的農產品供給社會為方向,確保試點期間每區縣培養認定300-500名。三是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動態管理、開展經常性培訓、提供生產經營服務、落實扶持政策。造就一支綜合素質高、生產經營能力強、主體作用發揮明顯的新型職業農民隊伍。
五、重點任務
(一)積極探索構建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制度
教育培訓是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核心和關鍵環節。積極探索構建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制度,要深入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當地農業勞動力狀況,探索形成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模式。
一是科學制定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根據不同類型、從業特點及能力素質要求,要堅持生產經營型分產業、專業技能型按工種、社會服務型按崗位開展農業系統培訓或實施農科職業教育,不能代之以一般的普及性培訓或簡單的“一事一訓”。要尊重農民意愿、順應務農農民的學習規律,采取“就地就近”和“農學結合”等靈活的方式開展教育培訓。
二是加強課程體系和師資隊伍建設。要建立經常性培訓制度,要著眼幫助新型職業農民適應農業產業政策調整、農業科技進步、農產品市場變化和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水平,明確經常性培訓的主要內容、方式方法、培訓機構、經費投入和保障措施。創新教學方法,增強教育培訓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是積極探索農業后繼者培養途徑。在做好對現有務農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基礎上,要以保證農業后繼有人為目標,開展農業后繼者培養,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積極探索對農村有志青年特別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合作社帶頭人的“農二代”培養愛農、懂農、務農的素質和技能,作為當前農業后繼者培養重點,納入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計劃。
四是構建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體系。要切實加強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不斷提高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專業化、標準化水平。以部、市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現代農業培訓基地為主體,滿足新型職業農民多層次、多形式、廣覆蓋、經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訓需求。
(二)加強新型職業農民的認定管理
認定管理是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重要環節。新型職業農民只有通過認定,才能賦予其權利和義務,使其更好地享受政府給予的優惠待遇,承擔起社會責任。
一是明確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的基本原則。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是政府主導原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發布認定管理辦法,明確認定管理的職能部門。二是農民自愿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制和限制符合條件的農民參加認定,主要通過政策和宣傳引導,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三是動態管理原則。要建立新型職業農民退出機制,對已不再符合條件的,應按規定及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四是與扶持政策掛鉤原則。現有或即將出臺的扶持政策必須向經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傾斜,并增強政策的吸引力和針對性。
二是明確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認定管理辦法中應明確認定條件、認定標準、認定程序、認定主體、承辦機構、相關責任,建立動態管理機制。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是認定管理的重點,考慮三個因素:一是以農業為職業,主要從職業道德、農業勞動時間和主要收入來源等方面考慮;二是教育培訓情況,根據本市的實際,應考慮把接受過農業系統培訓、農業職業技能鑒定或中等及以上農科教育作為基本認定條件;三是生產經營規模,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且不低于外出務工收入水平確定生產經營規模,并與當地扶持新型生產經營主體確定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銜接。
三是建立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的信息檔案。開展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工作,建立完整的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有利于統籌培養和穩定新型職業農民隊伍,落實支持扶持政策;有利于實施動態管理,開展經常性培訓和跟蹤服務,幫助其提高生產經營水平,引導其更好地履行責任義務。各區縣要研究制定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開展認定管理和信息檔案建立工作。
(三)制定和落實新型職業農民扶持政策
政策扶持是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重要手段,要研究扶持新型職業農民發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流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金融信貸、農業補貼、農業保險、社會保障等。將現有的特別是新增的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向新型職業農民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體系。
一是產業扶持政策。農村承包地流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新型職業農民傾斜。要積極探索各項惠農政策對新型職業農民的聚焦扶持。各級財政扶持資金要優先支持新型職業農民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職業農民參與本市設施糧田、設施菜田、標準化畜牧場、標準化水產養殖場、特色農產品基地建設,優先安排享受農機裝備購置補貼,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
二是金融支持政策。為新型職業農民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積極創新擔保方式,提供抵押貸款服務。農業保險公司積極為其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提供各類保險服務,進一步擴大政策性保險的品種和覆蓋面,切實提高理賠服務水平,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抗風險能力。
三是搭建服務平臺。要為新型職業農民搭建服務平臺,提供各種科技服務、信息服務、法律服務、財務服務、行政服務。創造條件,提供公共物流、公共營銷信息的交易平臺,積極支持參加國內外農產品展示展銷活動。鼓勵與本市各類超市大賣場建立對接渠道,擴大產品銷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要充分認識開展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要緊密結合區縣實際,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目標、任務、階段進展、政策措施和組織管理等方面進行系統設計和整體規劃。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統籌協調推進試點各項工作,細化試點任務,明確責任分工。
(二)全面開展試點
及時總結和推廣浦東新區和崇明縣列入農業部新型職業農民示范縣試點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形成本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良好格局。全市涉農區縣要全面開展試點工作,盡快排摸從業人員情況,選定一批教育培訓對象。
(三)加強總結宣傳
及時總結好經驗、好做法,定期向市農業主管部門報送試點信息。宣傳好的典型,營造新型職業農民成長的良好環境,逐步形成全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各具特色、穩步推進的良好格局。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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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培養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人才,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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