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皖政辦[2001]51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一...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皖政辦[2001]51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授權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處置。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當受理的,授權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依法應當維持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認定抽象行政行為合法的,一般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辦理;影響重大的,報請市政府審批。
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依法應當撤銷、變更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認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與有關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協商,有關行政機關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報請市政府審批;有關行政機關不同意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報市政府審批。
三、對下列只涉及行政復議案件程序的事項,授權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處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問題,及時請示市政府:
(一)依法決定延長行政復議期限;
(二)依法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
(三)依法決定中止行政復議;
(四)依法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五)依法責令下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六)依法轉送規范性文件請求有關國家機關審查處理;
(七)其他認為需報市政府審批的有關事項。
四、對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其下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供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關于市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法律條文。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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