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的意見
2025-07-04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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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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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的意見(吉政辦發〔2011〕20號)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的意見
(吉政辦發〔2011〕20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實行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是統籌城鄉發展的戰略性舉措,是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制度創新,是調動農民積極性進行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重要機制創新,是推進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我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經過兩年試點,已具備全面鋪開的基本條件。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和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做好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從2011年起,我省全面推進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為此,經省政府同意,結合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吉發〔2011〕1號)精神,以尊重農民意愿為前提,以新農村建設規劃為基礎,充分發揮財政獎補的引導作用,調動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發展村級公益事業的積極性,探索建立“以農民為主體、政府資助、社會贊助”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投入新機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循序漸進,量力而行。根據村民意愿和承受能力,先“急”后“緩”,先“易”后“難”,引導村民選擇公益事業項目進行一事一議。
2.堅持村民自愿,民主決策。一事一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允許發表不同意見,在討論中形成共識,依法形成決議。
3.堅持多籌多補,多干多補。加大財政獎補力度,充分調動農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積極性,使政府投資和農民籌資籌勞相結合,加快村級公益事業建設。
4.堅持公開透明,規范操作。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獎補資金額度、項目預決算等,向村民公示。嚴格按照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有關規定進行操作,防止工作簡單化。
二、引導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
(三)制定村級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各縣(市、區)要依據新農村建設規劃,在充分征求基層干部和村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轄區內村級公益事業建設規劃,并以村為單位建立項目庫,分期分批組織實施,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年初,要依據村級公益事業建設規劃,制定轄區村級公益事業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要以一事一議為基礎,由村民通過一事一議選擇最關心、利益最直接、要求最迫切的項目。形成決議的項目,由村委會上報到鄉(鎮),鄉(鎮)匯總后上報到縣(市、區),縣(市、區)依據財政獎補資金規模和獎補政策,審核確定當年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建設項目總規模。
(四)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最高限額。一事一議籌資最高限額為每個農村人口每年20元,籌勞最高限額為每個村內勞動力每年15個工日。在最高限額內,具體籌資籌勞數額由受益村民在一事一議中民主商定。對資金需求量較大的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可以一次議事,分兩年籌集資金。根據受益村民意愿,可邊籌資邊建設,也可籌足資金后再建設。受益村民愿意多出工的,在不影響農業生產、不影響抗災救災的前提下,在一事一議時民主商定,可以適當突破籌勞最高限額。農民愿意以資代勞的,應當允許。但普遍實行以資代勞的,不得突破籌勞最高限額。籌資要堅持不超過最高限額,防止以自愿捐款名義變相向村民集資;堅持村民自愿以資代勞,防止以自愿以資代勞名義變相向村民攤派。
(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組織。一事一議主體、籌資籌勞對象、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程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具體組織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三個環節。
1.做好議案。議案要明確受益范圍、工程建設成本,以及建成后的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
2.充分醞釀。議事前要讓受益村民掌握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熟悉議案內容。同時,有針對性進行宣傳教育,做好思想工作,盡可能化解消極因素。
3.民主決策。根據項目的受益范圍,召開相應規模會議,民主協商,依法形成決議。
(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兌現。兌現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要教育黨員干部做表率,發揮帶頭作用;村干部要認真做好受益村民兌現籌資籌勞工作;對于兌現籌資籌勞難度大的農戶,要因戶因人而宜地耐心說服;對于外出人員,要通過各種渠道取得聯系,做好政策宣傳,以其愿意接受的方式兌現籌資籌勞。兌現籌資籌勞,不得從國家給農民的各種補貼中扣留,不得用資產抵押擔保。
(七)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村級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由鄉(鎮)農經站代管,以村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支出實行報賬制。一事一議籌集的工日,由村登記造冊報鄉(鎮)農經站納入賬內核算。凡是村民能出工的,盡可能出工,不得“一刀切”式的以資代勞。對外發包的工程,在與承包方簽定協議時,應約定所用力工的工作量由村里組織受益村民來完成。
三、落實財政獎補政策
(八)財政獎補范圍。以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為基礎、目前支農資金沒有覆蓋的村級水渠(灌溉區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橋涵、機電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設施以及村級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點)和戶外村內環衛設施、植樹造林、綠化美化、村容村貌等村級公益事業建設。超過籌資最高限額、舉債興辦的村內公益事業建設項目不得列入獎補范圍。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廁、打井、植樹等投資投勞應由村民自己負責。
(九)財政獎補比例。全省2011年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的比例平均不低于村民籌資與籌勞總和的50%。在籌資最高限額內,受益村民籌資額度多的,獲得的獎補資金也相應增多;村民為改變家鄉面貌,自愿多出工的,也相應多獲得一部分獎補資金。
(十)國有農場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國有農場(包括國有農墾企業、國有農業原種場、良種繁育繁殖場、國有林場、葦場、牧場、漁場、監獄勞教農場、華僑農場及其他行業所屬農場)公益事業建設,由國有農場提出方案,經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國有農場投資、職工出勞,屬地財政依據投資額、職工投勞折資額和所在縣(市、區)的平均獎補比例給予獎補。
(十一)獎補資金籌集。各縣(市、區)要按照省財政確定的自籌資金額度,如數籌足。為鼓勵縣級財政自籌獎補資金,省里在對縣(市、區)核定獎補資金時,將縣級財政自籌獎補資金的多少做為核定的重要因素,體現多籌多補。
(十二)獎補資金撥付。各縣(市、區)財政獎補資金撥付要按以下程序進行:
1.獎補資金申請。一事一議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形成決議并在自籌資金到位后,由村委會依據籌資與籌勞折資之和以及財政獎補比例提出獎補資金申請。
2.獎補資金預撥。對村級申請的獎補項目,由鄉(鎮)政府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縣級政府。縣級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逐村逐項審核,主要審核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可行性、工程預算,堅決禁止虛報項目或重復報項目,套取財政獎補資金。審核合格后,根據審定的工程預算和工程進度預撥一部分獎補資金。要堅持申報一批,審核一批,撥付一批。
3.獎補資金清算。一事一議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建成后,由縣級政府組織及時進行工程驗收、項目決算審核,依據工程建設村民投資與投勞折資之和以及獎補比例進行清算,預撥資金多退少補。
(十三)獎補資金管理。對財政獎補資金,要設專門賬戶管理,專款專用;獎補資金額度及其使用情況要及時向村民公示;要加強財政監督、審計監督、村民監督和社會監督,嚴禁套取、侵占、截留、挪用獎補資金。
(十四)項目管護。對建成的公益事業項目,要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所有、誰養護”的原則,落實管護責任主體。同時,根據受益范圍,可以由村委會、村民小組、受益村民進行管護。同時,根據村民意愿,探索多種管護形式,落實管護責任。可以成立專業合作組織進行管護;小型公益設施,也可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實行市場化運作。
(十五)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考評。制定吉林省一事一議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工作考評辦法,對各縣(市、區)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搞得好的縣(市、區),在獎補資金清算環節給予適當傾斜;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要進行警示,以促進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健康發展。
四、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落實責任。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把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納入重要日程,及時研究解決運行中遇到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指導工作。財政、農業、民政、水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保、林業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各級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全面推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的合力。
(十七)深入宣傳。要把宣傳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的意義和政策貫穿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的始終。通過宣傳,使村民明確家庭經營與集體服務的關系,認清相關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明確財政獎補與自力更生的關系,認清村民在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中的主體地位;明確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增強村民兌現籌資籌勞的自覺性。
(十八)抓好典型。每個市(州)抓一個縣(市、區),每個縣(市、區)抓一兩個鄉(鎮),做為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典型。在研究破解疑難問題、總結經驗等方面,發揮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
(十九)督查指導。各級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農業部門及其他涉農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村級公益事業項目建設進行督查指導、提供咨詢服務。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指導組,深入鄉(鎮)、村屯,協助搞好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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