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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2號——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進行反傾銷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2號(2002年10月29日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2號
(2002年10月29日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正式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為:39076011、39076019。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統稱“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初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初裁決定存在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初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調查機關共同認為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對各公司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
大韓化纖株式會社(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8%
株式會社高合(KOHAP CORPORTION):16%
株式會社HUVIS(HUVIS CORPORATION):41%
世韓株式會社(SAEHAN INDUSTRIES INC):30%
合纖株式會社:8%
東麗世韓株式會社(TORAY SAEHAN INC):6%
SK化學株式會社(SK CHEMICAL):13%
其他韓國公司:52%
三、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采用現金保證金的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2年10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原產于韓國的被調查產品時,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與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四、評論
有關利害關系方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20天內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將會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
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正式發布公告立案,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進行反傾銷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現本案初步調查階段結束,根據調查結果,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以下統稱“調查機關”)作出初裁決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立案
2001年6月26日,中國化纖工業協會代表中國國內聚酯切片產業正式向外經貿部遞交了反傾銷調查申請材料,申請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進行反傾銷調查。
外經貿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國內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外經貿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經審查,外經貿部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中國化纖工業協會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法人資格,目前擁有400多家會員單位,其聚酯切片的生產能力占全國的2/3以上,有資格代表中國聚酯切片產業提出申請,且申請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12條的規定,包含了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在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后,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后,于2001年8月3日正式發布公告立案,決定開始對原產于韓國的聚酯切片進行反傾銷調查。
(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
外經貿部確定本案傾銷的調查期為 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2001年8月3日,外經貿部約見了韓國駐華大使館官員,向他們正式遞交了立案公告和公開部分的申請書,同時通知了本案申請人。2001年9月11日,外經貿部向已知的、報名應訴的生產商發去了反傾銷調查問卷。有的應訴公司在問卷規定的時間內向外經貿部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理由。經審查外經貿部同意了部分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遞交截止之日前,外經貿部共收到了7家公司的答卷。
外經貿部對上述答卷進行了初步審查,對答卷中某些模糊及需要解釋的部分發放補充問卷,各公司在規定的時間里遞交了補充答卷。
2001年8月20日,韓國產業資源部代表團拜會了外經貿部主管部門,代表韓國政府及產業表達了對該案的觀點和態度。外經貿部對此進行了認真答復和考慮。
2002年3月4日至6日外經貿部調查官員前往國內聚酯切片生產廠家一中國石化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調查,了解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情況。
(三)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
國家經貿委確定本案的產業損害調查期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國家經貿委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是否造成中國國內相關產業損害等情況進行了調查。2001年9月11日,國家經貿委向中國國內相關生產企業和進口商發放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和《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9月13日,向有關國外生產商發放了《國外生產者調查問卷》。并在規定的時間里收回了全部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和國外生產者調查問卷。2001年10月和11月國家經貿委的該案調查組分別對天津石化公司化纖廠、遼陽石化化纖公司、中石化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亞美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聯吉合纖有限公司等企業的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實地核查。
國家經貿委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收回的調查問卷和實地核查結果進行了認真分析,對申請人和各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考慮。
2001年7月23日,申請方代理人向國家經貿委提交了申請方受到實質損害的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韓國政府有關官員、韓國駐華使館商務參贊分別于2001年8月20日和9月6日拜會了國家經貿委,陳述了韓國政府并代表韓國聚酯切片產業對本案調查的觀點和意見。2001年12月25日和2002年1月18日被訴方代理人向國家經貿委提交了關于聚酯切片反傾銷調查案的申訴意見和補充陳述。國家經貿委對各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和評述依法給予了考慮。
二、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
本案被調查產品為原產于韓國的聚酯切片(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屬于高分子化合物。
該產品由乙二醇(EG)和對苯二甲酸(PTA)經過縮聚,產生得到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其中一部分PET再通過水下切粒,最終生成聚酯切片。
該產品分成兩種品種,分別是纖維級聚酯切片(也稱為普通級聚酯切片)和瓶級聚酯切片。纖維級聚醋切片分半消光和大有光兩種規格,半消光在常溫下為乳白色、扁平(或圓柱)狀小顆粒,特性粘度0.65左右,熔點260℃;大有光在常溫下為無色透明、遍平(或圓柱)狀小顆粒,特性粘度0.65左右,熔點260℃。瓶級聚酯切片的規格為大有光,常溫下為無色透明、扁平(或圓柱)狀小顆粒,特性粘度0.76―0.88左右,熔點250℃左右。
纖維級聚酯切片用于生成滌綸短纖維和滌綸長絲。瓶級聚酯切片用于生成碳酸飲料或其他液體包裝的容器。
調查機關在考察了產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學特性、生產技術和產品用途、產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競爭性等方面因素后,認定韓國出口到中國的聚酯切片與中國生產的聚酯切片屬于同類產品,具有可比性。
本反傾銷案涉及的聚酯切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39076011、39076019。
三、傾銷和傾銷幅度
外經貿部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對各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作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1.韓國大韓化纖株式會社
外經貿部分別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出口的三個型號聚酯切片在國內的銷售情況,調查期內均符合數量要求。該公司從關聯商購買的原材料PTA的價格以及計入成本的價格低于其他公司從非關聯商的購買價格及計入成本的價格,因此外經貿部依據現有資料對大韓化纖株式會社的成本作了調整,調查后三個型號全部低于成本銷售,外經貿部暫根據其他公司的成本價格以及大韓化纖株式會社的該型號被調查產品的利潤構建了正常價值。待實地核查后對該公司的成本再重新予以確認。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通過韓國的非關聯公司或是直接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大韓化纖株式會社在通過非關聯公司向中國銷售時,外經貿部依據該公司向非關聯公司的銷售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出口價格。
2.韓國株式會社高合
外經貿部分別審查了該公司纖維級和瓶級聚酯切片在國內的銷售情況,調查期內均符合數量要求。由于該公司遞交的答卷中費用分攤有前后表格不符的情況,外經貿部有理由相信其報來的費用分攤情況有誤,決定對費用分攤重新進行調整。調整后,該公司在調查期內的大部分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因此外經貿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銷售的基礎上,采用剩余正常貿易途徑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部分通過關聯商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外經貿部在審查后認為關聯商的價格具有可比性,決定采納其關聯商對中國銷售價格作為基礎之一確定其出口價格。
3.韓國株式會社HUVIS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有對中國出口銷售的三種型號聚酯切片在國內的銷售情況,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該公司這三種型號被調查產品在國內均存在向關聯商銷售,外經貿部審查后排除了部分關聯商銷售。外經貿部在對成本情況進行審查時發現,株式會社HUVIS沒有按照問卷的要求填寫相關表格,致使相關表格中提供的原材料投入前后數據相差甚遠,外經貿部暫決定依據現有資料來重新計算該公司的被調查產品原材料成本。在重新計算被調查產品成本后,有兩種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在調查期內大部分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外經貿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銷售的基礎上,采用剩余正常貿易途徑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這兩種型號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的依據;另一型號的被調查產品部分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但這些低于成本銷售部分未占足夠的數量,外經貿部決定不排除這些銷售,接受其全部銷售作為確定該型號正常價值的基礎。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直接或間接通過韓國國內的非關聯貿易商對中國出口銷售,沒有通過關聯貿易商對中國銷售,外經貿部采納其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審查。株式會社HUVIS沒有按照問卷的要求遞交有關交易的出口退稅證明材料,后補發問卷,代理律師強調由于時間關系不能遞交所有出口退稅的材料,外經貿部決定,暫分別抽取三個型號的已遞交證明材料的各一筆交易,根據退稅金額和出口數量進行分攤,作為計算出口退稅的依據,并進行了調整。
株式會社HUVIS沒有按照問卷的要求提供相關表格的貨幣單位等,給調查機關的調查和計算帶來了很大不便,經與代理律師聯系,補交了答卷。
4.東麗世韓株式會社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出口的相同產品在韓國國內的銷售情況,調查期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該公司在調查期內既有向關聯商銷售也存在向非關聯商銷售,外經貿部審查后認為,無論關聯商銷售還是非關聯商銷售,價格等因素都具有可比性;另外,該公司在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沒有低于成本進行,因此,外經貿部決定采納其全部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直接向中國國內的最終非關聯用戶銷售被調查產品,外經貿部以其銷售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審查,對于該公司對中國出口銷售的有關因素中沒有證據支持的,外經貿部依現有材料作了相應調整。
5.世韓株式會社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由于該公司遞交的答卷中產品成本出現前后表格不符的情況,外經貿部暫決定根據現有材料對成本重新進行調整。調整后被調查產品全部低于成本銷售,外經貿部根據重新確定的成本費用及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利潤計算出結構價格,作為確定被調查產品正常價值的依據。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外經貿部依據世韓附屬公司向中國的銷售價格和該公司直接對中國的銷售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出口價格。
6.SK Chemical株式會社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外經貿部對該公司報來的財務費用分攤表格進行了審查后認為,與被調查產品經營活動無關的資本經營項目的收入和支出不應分攤到被調查產品中去,因此外經貿部對被調查產品分攤的財務費用進行了調整,調整后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各型號被調查產品大部分低于成本銷售,外經貿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銷售,采用剩余正常貿易途徑中的國內銷售價格或是結構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通過關聯商SK商事和非關聯商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通過關聯商SK商事向中國銷售時,SK Chemical株式會社先銷售給SK商事株式會社,SK商事株式會社再出售給中國進口商,外經貿部決定采用 SK商事株式會社對中國的銷售價格為基礎確定該部分的出口價格。在通過非關聯商銷售時,外經貿部依據SK Chemical株式會社向非關聯公司的銷售價格為基礎確定該部分的出口價格。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向非關聯商出口銷售時,采用了國內信用證方式,但沒有提供信用費用,調查機關根據該公司提供的調查期內的銀行短期利率為依據對其做了調整。
7.合纖株式會社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外經貿部對該公司報來的財務費用分攤表格進行了審查后認為,與被調查產品經營活動無關的資本經營項目的收入和支出不應分攤到被調查產品中去,因此外經貿部對被調查產銷品分攤的財務費用進行了調整,調整后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各型號被調查產品全部低于成本銷售,外經貿部根據重新確定的成本費用及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利潤計算出結構價格,作為確定被調查產品正常價值的依據。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依據其與非關聯商的價格以及直接銷售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二)比較與價格調整
外經貿部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外經貿部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因素,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并對以下因素作了適當調整: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包裝費用、港口費用、信用費用、出口退稅以及傭金等。對于某些應提供證據而沒有證據支持的費用,外經貿部依據現有材料進行了調整。
(三)傾銷幅度
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外經貿部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計算出傾銷幅度。對于生產并銷售不同型號被調查產品的公司,外經貿部對不同型號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分別進行比較,得出各型號的傾銷幅度,各型號傾銷幅度的加權平均為該公司的傾銷幅度。
對于此次反傾銷案中韓國其他未應訴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經貿部決定根據現有材料作出裁定。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大韓化纖株式會社(DAEHAN SYNTHETIC FIBE RCO.LTD):8%
株式會社高合(KOHAP CORPORTION):16%
株式會社HUVIS(HUVIS CORPORATION):41%
世韓株式會社(SAEHAN INDUSTRIES INC):30%
合纖株式會社:8%
東麗世韓株式會社(TORAY SAEHAN INC):6%
SK化學株式會社(SK CHEMICAL):13%
其他韓國公司:52%
韓國株式會社高和于2002年4月2日通過其代理律師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要求株式會社高和化學與株式會社高和適用相同裁決結果,外經貿部對此暫不予支持,株式會社高和化學適用其他韓國公司52%的傾銷裁定。
四、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國家經貿委對中國境內產業所受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現有證據證明:
(一)國內聚酯切片表觀消費量增長幅度較大。
調查期內,中國國內聚酯切片表觀消費量增長幅度較大。1999年和2000年分別比上年增長43.85%和12.96%,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增長26.26%。
(二)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雖呈現下降趨勢,但所占進口量比重很大。
調查期內,韓國向中國出口聚酯切片數量總體呈下降趨勢。據中國海關統計,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韓國向中國出口的聚酯切片合計數量分別為20.78萬噸、23.89萬噸、17.2萬噸、3.85萬噸;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14.97%、下降28%和57.88%。但韓國向中國出口的聚酯切片占中國進口總量的比重始終很大,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從韓國進口量占同期總進口量的比重分別為73.85%、69.4%、51.31%和49.1%。
(三)被調查產品的價格呈下降趨勢。
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加權平均計算,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韓國出口到中國的聚酯切片每噸平均價格分別為699.7美元、557.01美元、736.71美元和669.02美元;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別比上年同期下降20.39%、上升32.26%和下降8.38%。2001年上半年價格水平比1998年下降4.38%。
2001年1月至6月逐月價格水平總體上呈明顯下降趨勢,2月至6月平均價格比上月變動幅度為:-9.48%、+4.54%、-0.01%、+5.41%、-9.20%,平均每月下降1.96%,累計下降9.44%。
自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被調查產品價格平均每月下降0.9%,累計下降9.48%。被調查產品價格的持續下降,導致中國相關產品價格被迫降低,并一直在低價位徘徊,企業銷售收入減少,甚至陷入虧損境地。被調查產品價格下降對中國相關產業損害的影響是嚴重的。
(四)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國內相關產業的影響。
國家經貿委調查發現,調查期內,韓國大量低價向中國出口聚酯切片導致:
1.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生產增長受到壓制。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產量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4.76%、19.36%和10.19%。比同期國內表觀消費量增長幅度分別低39.09、高6.4和低16.07個百分點,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生產增幅遠低于國內表觀消費量增幅,表明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生產增長受到壓制。
2.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量增長緩慢。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銷售量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2.33%、16.78%和1.21%,比同期國內表觀消費量增長幅度分別低41.52、高3.82和低25.05個百分點。
3.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市場份額下降較大。調查期內,在中國國內同類產品表觀消費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市場份額卻呈較大下降趨勢。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分別下降16.12個百分點、上升1.35個百分點和下降8.67個百分點。2001年上半年比1998年下降了20.82個百分點,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市場份額下降較大。
4.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波動并呈下降趨勢。1999年、2000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比上年分別上升15.36%和22.96%;2001年上半年價格比2000年同期下降19.28%,出現明顯下降趨勢。
5.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庫存大幅增加。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庫存量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30.23%、下降8.46%和增長54.82%,總體呈上升趨勢,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發展和正常經營。
6.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不穩,并呈現下降趨勢。1999年、2000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收入分別比上年上升 16.72%和43.69%,2001年上半年較2000年同期下降18.24%,呈觀下降趨勢。
7.中國國內產業稅前利潤轉為下降,出現嚴重虧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1999年比1998年增長了270.31%,從虧損轉為盈利;2000年比1999年增長了55.02%。但2001年上半年較上年同期下降 120.34%,出現了嚴重虧損局面。
8.中國國內產業投資收益下降并出現負增長。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投資收益率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13.93%、4.61%和下降8.37%,投資收益率迅速下降,以致出現負增長。
9.中國國內產業失業人數有所增長。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企業從業人員的失業率分別為3.42%、6.8%、5.11%和5.14%。1999年和2000年分別比上年增加3.38個百分點和減少1.69個百分點,2001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加0.82個百分點。失業率呈上升趨勢。
10.中國國內產業就業人員的工資增長受到阻礙。1999年、2000年,國內產業人均年工資比上年分別上升16.99%和11.51%。但2001年上半年較2000年同期僅增長0.56%,就業人員的工資增長受到阻礙。
(五)被調查產品出口國的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
國家經貿委初步了解到,韓國是全球重要的聚酯及其纖維生產國。韓國自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發展化纖工業,其后逐漸向出口創匯轉變,并隨著紡織工業成為主要的出口創匯工業而迅速發展壯大。80年代,韓國重點發展重化工業,隨著化纖原料工業的迅速發展,進一步促進了化纖工業的發展。到1990年,化纖產量達到129.3萬噸,1995年進一步增加到186.3萬噸,居世界第四位,占世界總產量的8.95%。1999年聚合能力達401.2萬噸。
韓國具有巨大的聚酯切片生產能力,而韓國聚酯切片的需求數量又很小。中國是韓國的近鄰,且擁有世界上最大的需求量。韓國聚酯切片可能以中國市場為主要目標,進一步加大其出口能力,具有向中國市場進一步低價出口聚酯切片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國家經貿委認定:原產于韓國的聚酯切片產品出口到中國,對中國國內聚酯切片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
五、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
(一)初步證據表明,由于韓國向中國出口的聚酯切片占中國進口總量的比重很大,對中國國內生產的聚酯切片價格有直接影響。因此,韓國向中國大量低價出口聚酯切片是造成中國聚酯切片產業實質損害的直接原因。
(二)調查機關對可能使中國聚酯切片產業受到損害的其他因素進行了調查,現有證據表明,中國聚酯切片產業損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國內需求狀況。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尤其是化工和紡織等相關行業的迅速發展,國內對聚酯切片的表觀消費量迅速增長。因此,目前中國國內需求狀況并未給國內產業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2.國內消費模式。截至目前,聚酯切片沒有其他可替代產品,沒有發現由于其他替代產品的出現導致中國國內聚酯切片市場萎縮的事實。
3.國內產業管理狀況。國內聚酯切片產業經營管理狀況良好,各項企業管理制度嚴格,沒有發現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產業遭受損害的情況。
4.其他國家(地區)進口產品。中國海關統計數據表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韓國向中國出口聚酯切片數量占同期聚酯切片總進口量的比例分別為73.85%、69.4%、51.31%、49.1%;數據表明,自韓國進口的聚酯切片數量占中國總進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國家 (地區)合計進口量遠不及韓國的進口量。
5.國內外競爭狀況。中國聚酯切片產業經過多年來不斷的技術改造,通過嚴格的質量管理,產品質量不斷提高,其產品與進口產品在性能和質量上相似。國內外的正當競爭沒有導致中國聚酯切片產業遭受嚴重損害。
6.貿易政策的影響。調查期內,國內聚酯切片產業沒有遇到國家限制該產業同類產品貿易行為的政策,沒有受到這方面的負面影響。
7.不可抗力因素。國內聚酯切片產業在調查期內未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產設備運行狀況正常,生產經營平穩。
調查機關對可能使中國聚酯切片產業受到損害的其他因素進行的初步調查及相關證據表明,自韓國進口的聚酯切片是國內產業所受實質損害的重要原因和直接原因。
六、初裁決定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外經貿部初裁決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初裁決定: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對中國聚酯切片行業造成了實質損害;調查機關共同認為韓國向中國傾銷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國內產業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2002年10月29日 2002年10月29日

評論

茗歌

我們停了鎵,立馬老實了。

10天前

花敗、心亦涼

對韓美日韓反制不能停,繼續加大,免得趾高氣揚,囂張跋扈!

半年前

心滿了又空

中國女人:歐巴

半年前

醉話江湖

就這還給棒子車尿素???

半年前

g-我長的像謊言

那就漲價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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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65號——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印度的進口苯酐進行反傾銷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6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公告,決定對原產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號——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0號——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法國、德國和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0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1號--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法國、德國和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決定對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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