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發布《“債券通”(北向通)結算操作規程》的通知_全文
2025-07-05 12:37
1102人看過
托管
結算
報文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發布《“債券通”(北向通)結算操作規程》的通知(銀辦發〔2018〕150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發布《“債券通”(北向通)結算操作規程》的通知
(銀辦發〔2018〕150號)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跨境銀行間支付清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及嘗試做市機構,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根據《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發布),為進一步規范“債券通”結算操作,確保“北向通”業務順利開展,現發布《“債券通”(北向通)結算操作規程》,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債券通”(北向通)結算操作規程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8年8月20日
附件
“債券通”(北向通)結算操作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適用于“北向通”業務的結算處理。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與境內托管機構債券簿記系統建立自動化聯接,以逐筆實時、券款對付方式(DvP)辦理“北向通”業務的債券和資金結算。
第二條 境內托管機構以直接參與者身份接入CIPS。境外托管機構應在境外CIPS直接參與者開立資金賬戶。
非CIPS直接參與者的“北向通”境內報價機構(以下簡稱報價機構)應在境內銀行類CIPS直接參與者開立資金賬戶。
第三條 報價機構、境外托管機構應在開展業務前,向境內托管機構指定其用于“北向通”結算的CIPS資金賬戶。
第四條 報價機構應根據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操作指南,進行資金賬戶信息、托管賬戶信息的維護、關聯、變更以及相關交易操作。
第五條 “北向通”交易雙方應按照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有關“債券通”交易規則進行交易。
報價機構進行請求報價回復時,“資金賬戶信息”項應選擇CIPS資金賬戶進行資金結算。
第六條 境外投資者與報價機構達成交易時應明確選擇以下兩種結算發起模式之一辦理結算。
(一)付款方發起DvP結算。
付款方向CIPS提交結算指令,通過CIPS與境內托管機構的聯接辦理DvP結算。付款方為非CIPS直接參與者的,通過其對應的CIPS直接參與者向CIPS提交結算指令。
(二)境內托管機構直接發起DvP結算。
境內托管機構根據結算雙方委托,直接發起結算流程,通過與CIPS的聯接辦理DvP結算。
同業拆借中心應將成交單及交易雙方確認的結算發起模式信息傳遞至境內托管機構。境內托管機構與CIPS應完善相關系統,全面支持兩種模式辦理結算,在協商一致后向市場參與者明確兩種模式下需要確認的各業務環節辦理時限,并報告人民銀行。
第七條 付款方發起DvP結算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付款方收到交易平臺成交數據后,付款方(如果是CIPS直接參與者)或付款方委托的CIPS直接參與者在結算日向CIPS發送附加金融市場交易信息的CIPS133報文。CIPS根據收到的CIPS133報文,檢查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的賬戶余額,余額不足的通過CIPS900報文通知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失敗;余額充足的凍結其相應結算款項,并轉發CIPS133報文給境內托管機構和CIPS收款直接參與者。
(二)境內托管機構根據收到的CIPS133報文生成結算指令,發送付券方辦理結算確認,并將結算指令信息及確認狀態通知付款方。
(三)付券方核實結算指令信息后同意付券的,點擊結算確認向境內托管機構反饋同意辦理債券過戶。境內托管機構根據結算確認結果,檢查付券方標的債券頭寸。
付券方標的債券不足額的,境內托管機構判定結算失敗,通過CIPS134報文反饋CIPS結果。CIPS根據CIPS134報文對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資金進行解凍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境內托管機構、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CIPS收款直接參與者。
付券方標的債券足額的,境內托管機構凍結付券方足額標的債券,并通過CIPS134報文反饋CIPS債券已經凍結。CIPS根據CIPS134報文,將結算款項從付款方資金賬戶劃轉至收款方資金賬戶,并通過CIPS601報文通知境內托管機構資金劃轉結果。境內托管機構根據CIPS601報文,將足額標的債券從付券方托管賬戶劃轉至收券方托管賬戶,并出具結算成功通知單。
(四)付券方核實結算指令信息后拒絕付券的,點擊結算拒絕向境內托管機構反饋拒絕辦理債券過戶。境內托管機構判定結算失敗,并通過CIPS134報文反饋CIPS結果。CIPS根據CIPS134報文對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資金進行解凍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境內托管機構、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CIPS收款直接參與者。
(五)截至境內托管機構結算日終規定時點,付券方仍未向境內托管機構點擊結算確認或拒絕回復的,境內托管機構判定結算失敗。CIPS解凍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資金,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境內托管機構、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CIPS收款直接參與者。
第八條 境內托管機構直接發起DvP結算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境內托管機構收到成交單后生成并發送結算指令,結算雙方點擊結算確認。結算日,境內托管機構根據付款方和付券方的結算確認結果,凍結付券方足額標的債券。
(二)債券足額凍結后,境內托管機構向CIPS發送附加金融市場交易信息的CIPS135報文。CIPS轉發CIPS135報文給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和CIPS收款直接參與者。
(三)付款方核實CIPS135報文支付信息與金融市場交易信息無誤且同意付款的,付款方(如果是CIPS直接參與者)或付款方委托的CIPS直接參與者通過CIPS136報文向CIPS反饋同意辦理資金劃轉。CIPS根據CIPS136報文辦理資金劃轉,并通過CIPS601報文反饋境內托管機構、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CIPS收款直接參與者資金劃轉結果。境內托管機構根據資金劃轉結果辦理債券過戶,并出具結算成功通知單。
截至境內托管機構結算日終規定時點,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資金仍不足額的,境內托管機構判定結算失敗,并解凍付券方標的債券。
(四)付款方核實CIPS135報文支付信息與金融市場交易信息無誤后拒絕付款的,付款方(如果是CIPS直接參與者)或付款方委托的CIPS直接參與者通過CIPS136報文向CIPS反饋拒絕付款信息。境內托管機構根據收到的CIPS601報文判定結算失敗,解凍付券方標的債券。
(五)截至境內托管機構結算日終規定時點,付款方仍未通過CIPS136報文回復的,境內托管機構判定結算失敗,并解凍付券方標的債券。
第九條 報價機構(如果是CIPS直接參與者)或其委托的CIPS直接參與者、境外托管機構委托的境外CIPS直接參與者和境內托管機構應嚴格按照CIPS報文標準填寫報文要素,保證報文要素真實準確完整,具體參照相關報文規范執行。
第十條 境內承銷商可將承銷的債券分銷給境外投資者,并登記在境外托管機構名下。參與“債券通”分銷業務的境內承銷商應開立CIPS資金賬戶,非CIPS直接參與者的境內承銷商應在銀行類境內CIPS直接參與者開立資金賬戶,并向境內托管機構提供該資金賬戶信息。參與“債券通”分銷業務的境外投資者應通過CIPS完成資金劃轉。
第十一條 債券分銷流程具體如下:
(一)境內承銷商錄入分銷結算指令。分銷結算指令包含買賣雙方托管賬戶賬號、產品代碼、結算面額、結算金額、結算日期等要素。其中,買方托管賬戶應為境外托管機構在境內托管機構開立的名義持有人債券賬戶。
(二)境內托管機構根據境外托管機構確認后的分銷結算指令,凍結境內承銷商足額債券承銷額度后,向CIPS發送附加金融市場交易信息的CIPS135報文。CIPS轉發CIPS135報文給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和CIPS收款直接參與者。
(三)付款方核實CIPS135報文支付信息與金融市場交易信息無誤且同意付款的,付款方(如果是CIPS直接參與者)或付款方委托的CIPS直接參與者通過CIPS136報文向CIPS反饋同意辦理資金劃轉。CIPS根據CIPS136報文辦理資金劃轉,并通過CIPS601報文反饋境內托管機構、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CIPS收款直接參與者資金劃轉結果。境內托管機構根據資金劃轉結果辦理債券承銷額度過戶,并出具結算成功通知單。
截至境內托管機構結算日終規定時點,CIPS付款直接參與者資金仍不足額的,境內托管機構判定結算失敗,并解凍付券方標的債券承銷額度。
(四)付款方核實CIPS135報文支付信息與金融市場交易信息無誤后拒絕付款的,付款方(如果是CIPS直接參與者)或付款方委托的CIPS直接參與者通過CIPS136報文向CIPS反饋拒絕付款信息。境內托管機構根據收到的CIPS601報文判定結算失敗,解凍付券方標的債券承銷額度。
(五)截至境內托管機構結算日終規定時點,付款方仍未通過CIPS136報文回復的,境內托管機構判定結算失敗,并解凍付券方標的債券承銷額度。
(六)境內承銷商將募集資金足額劃轉至發行人指定賬戶后,發行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境內托管機構發送《發行款到賬確認書》。境內托管機構根據到賬確認書、發行分銷結果辦理債券的登記確權。
第十二條 境內外托管機構及CIPS直接參與者等未按照本規程提供“北向通”業務結算服務的,由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債券通”結算操作暫行規程》(銀辦發〔2017〕137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商務部關于同意設立通領科技集團美國公司的批復
商務部關于同意設立通領科技集團美國公司的批復(商合批〔2007〕952號)浙江省外經貿廳:《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關于要求設立通領科技集團美國公司的請示》(浙外經貿經〔2007〕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