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的風云變幻中,當出軌這一敏感問題與離婚、財產分配交織在一起,往往引發諸多困惑與爭議。出軌方提出離婚時,財產究竟該如何分配?而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又涵蓋哪些范疇呢?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來詳細了解吧~
一、出軌方提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1、協議分配
若夫妻雙方能夠心平氣和地協商,即便出軌方提出離婚,法律也尊重當事人自主協商財產分配的意愿。雙方可以根據家庭實際情況、過錯程度、經濟需求等因素,達成一份財產分配協議。比如出軌方出于愧疚,自愿放棄大部分房產、存款份額,將主要財產分配給無過錯方,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簽字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訴訟分配
當協商無果訴諸法院時,通常情況下,出軌本身并非法定的少分或不分財產絕對事由。但如果出軌行為構成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情形,依據《民法典》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財產分配上法院可能酌情傾向于無過錯方,適當多分,以彌補其精神傷害與物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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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1、工資、獎金與勞務報酬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辛勤工作所獲得的工資收入、年終獎金,以及因提供勞務服務所賺取的報酬,如兼職收入、稿費、咨詢費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些收入是家庭經濟的重要支撐,反映了夫妻共同為生活打拼的成果。
2、生產、經營、投資收益
無論是夫妻共同創業開辦公司、經營店鋪所獲利潤,還是投資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產品取得的收益,亦或是購買房產、商鋪用于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體現了夫妻在經濟領域攜手共進、共享成果的法律原則。
3、知識產權收益
若一方在婚姻期間創作了文學作品、發明創造、設計專利等,并獲得相應的版權費、專利許可使用費、轉讓費等收益,同樣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對夫妻一方智慧結晶背后家庭支持的認可,另一方在生活照料、精神鼓勵等方面的付出功不可沒。
4、繼承或受贈財產(另有約定除外)
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財產,若無明確指定僅歸一方所有,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保障了夫妻雙方在家庭財富積累過程中的平等權益,避免因單方繼承或受贈而打破財產平衡。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是一個兜底條款,涵蓋諸如夫妻一方獲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特殊財產形式,只要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本質特征,即基于婚姻關系存續且為家庭共同利益所產生,都應納入共同財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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