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很多人對于離婚的夫妻都是先進行調解,就是法院,也不會輕易判決離婚。那么,離婚調解的方式有哪些?哺乳期父親怎么爭到孩子的撫養權?
一、離婚調節的方式有哪些
1、法院調解
這是離婚訴訟流程中的法定環節,當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后,法院通常會優先組織調解。法官會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訴求,結合法律規定,居中協調。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各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離婚調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夫妻雙方可以主動向所在社區、鄉鎮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員會約請夫妻二人到專門的調解場所,營造相對輕松、平和的溝通氛圍。
3、婚姻家庭咨詢師調解
隨著社會發展,專業的婚姻家庭咨詢師也加入到離婚調解隊伍中來。他們側重于從心理學、家庭關系學角度剖析婚姻問題。咨詢師會與夫妻進行一對一深入訪談,了解雙方成長背景、性格特點、婚姻相處模式等深層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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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期父親怎么爭到孩子的撫養權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但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
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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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周歲的孩子該判給誰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
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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