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轉讓協議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達成下列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于 年 月 日將店鋪(名稱: ,位于 )轉讓給乙方使用,乙方同意受讓上述店鋪。
第二條 業主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詳見:附件一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為 元人民幣,押金為 元人民幣,租金已交至 年 月 日,本合同簽訂后,由乙方向業主履行該租賃合同,交納租金及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方領回甲交納給業主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 轉讓后店鋪現有的營業執照、裝修、裝飾、設備一同轉讓給乙方,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業主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
第四條 上述店鋪的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轉讓費用給甲方,不得拖延。上述轉讓費用已包括上述的營業執照、租金、押金、裝修、裝飾、設備等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 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包括但不僅限于貨款、水電、人工等經濟往來費用)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甲方保證對該店轉讓給乙方的店鋪擁有完全處理權,并已經取得共有人的同意。保證該店鋪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店鋪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并沒有任何經濟及供應商等方面糾紛,保證無論出現何種情況,上述店鋪轉讓約定均合法有效。
第七條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及商標已由甲方辦理,本合同簽訂后,乙方可暫時使用甲方營業執照,后續乙方自行辦理店鋪營業執照。
第八條 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等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均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所有。
第九條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均應友好履行本協議所列事項;如由于甲方不能將上述店鋪轉讓到乙方名下或甲方致使乙方不能享有店鋪受讓權利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將全額退還乙方支付的轉讓費用,并賠償乙方上述轉讓費總額20%的違約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以書面形式補充。對履行本協議出現的糾紛,甲乙雙方應本著互利雙贏的精神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提交轉讓店鋪所在地人民法院判決。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電話: 電話: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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