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服從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有關城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和實施;
(二)依法審查、批準房屋拆遷單位和拆遷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指導、監督、檢查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設的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規劃、房產、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電業、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城市房屋拆遷中與本部門相關的業務。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凡我市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屬于市人民政府批準改造的棚戶區,或者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拆遷資格的單位統一拆遷。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實行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委托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接受拆遷委托: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房屋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和拆遷計劃;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建設平面圖;
(四)土地使用權屬的批準文件;
(五)銀行存款證明。
第十一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接到房屋拆遷申請后,應當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驗證,審查拆遷計劃,對符合房屋拆遷規定并繳納拆遷管理費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五日內,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人、拆遷承辦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戶口遷入或者分戶,暫停辦理房屋調配互換和私房交易,暫停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暫停辦理期間因出生、結(離)婚、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等原因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公安部門應當準予入戶或者分戶,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安置。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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