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財產問題一直備受關注。了解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如何體現,對于維護婚姻關系中的財產權益至關重要。今天,我們就來詳細聊聊這兩個話題。
一、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這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無論是一方還是雙方的收入,都屬于共同財產。例如,丈夫每月的工資和妻子兼職獲得的勞務報酬,都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如開辦公司、投資股票基金等所獲得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小店,小店的盈利就屬于雙方共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包括一方或雙方在婚姻期間因知識產權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像著作權的稿費、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等。若一方在婚后出版了一本書獲得的稿費,這筆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一般情況下,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過,如果遺囑明確表明某套房產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繼承,或者贈與合同寫明某筆財產只歸一方,那么該財產就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通常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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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如何體現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1)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事項進行約定。其效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內效力: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旦達成約定,雙方都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夫妻約定婚后各自的工資歸各自所有,那么雙方在支配自己工資時就應遵循這一約定,一方不能隨意干涉另一方對其工資的處分。
(2)對外效力:在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后,如果涉及到與第三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情況會較為復雜。一般來說,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但如果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那么夫妻雙方仍需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要求夫妻在進行財產約定時,如果涉及到可能影響對外債務承擔的情況,最好能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讓第三人知曉,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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