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不少職場女性在哺乳期會遭遇各種工作上的難題,其中最讓人擔憂的就是勞動合同是否會被解除。那么哺乳期到底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如果不幸在哺乳期被辭退,又該如何獲得賠償?今天我們就來深入探討一下這些重要的問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對處于特殊時期女性的有力保護,旨在確保她們能安心度過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不用擔心工作的不穩定。
2、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特殊情況
雖然法律有上述保護規定,但也并非絕對。如果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依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例如,女職工在哺乳期多次無故曠工,且曠工行為已達到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可解除合同的程度,那么公司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這種情況需要用人單位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女職工存在這些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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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期被辭退如何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在哺乳期非法辭退女職工,那么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是根據女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的工資是指女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假設一位女職工在公司工作了 3 年 5 個月,她在哺乳期被非法辭退,她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 5000 元,那么她應得的賠償金計算如下:首先,3 年 5 個月應按照 3.5 年計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為 3.5×5000 = 17500 元,賠償金則是 17500×2 = 35000 元。
當哺乳期女職工遭遇非法辭退時,一定要勇敢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賠償金。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以及被非法辭退的事實。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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