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房產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當夫妻共同貸款買房后卻面臨離婚的情況,房產的歸屬和貸款的處理就成了關鍵問題。今天就來詳細聊聊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給有需要的朋友一些幫助。
一、共同貸款買房離婚怎么處理
1、協商處理:夫妻雙方可以先自行協商房產的歸屬和貸款的承擔方式。如果一方想要房屋所有權,可以協商由其承擔剩余貸款,并對另一方進行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通常根據房屋的市場價值、已償還貸款金額、剩余貸款金額等因素綜合確定。比如,夫妻共同貸款買的房經評估價值 200 萬,已還貸款 50 萬,還剩 100 萬貸款,協商房屋歸男方,男方可能需要補償女方房屋價值的一半(200 萬 - 100 萬)÷ 2 = 50 萬。
2、訴訟解決: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就需要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法院一般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如經濟能力、對房屋的貢獻、婚姻存續期間的過錯等因素來判定房屋的歸屬。對于貸款,如果房屋歸一方所有,那么這一方通常需要承擔剩余貸款,但另一方可能需要對共同還貸部分進行分擔。例如,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判定房屋歸女方,因為男方在婚姻中有過錯,女方在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同時,承擔剩余貸款,但男方需對共同還貸部分給予女方一定補償,且補償比例可能會適當提高。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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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樣的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
1、婚后購買的房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一般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包括用夫妻共同存款、工資收入等購買的房屋,即使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例如,小張和小李婚后用兩人的積蓄付了首付,貸款買了一套房,雖然房產證上只寫了小張的名字,但這套房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購買但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并辦理了貸款,但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那么該房屋的產權歸屬婚前購買方,但對于婚后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小王婚前貸款買了房,婚后和妻子小趙共同還貸,離婚時,小趙有權要求分割婚后共同還貸及房屋增值的部分。
3、父母出資購買但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且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這種情況下,該房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例如,小陳的父母出資買了房,登記在小陳和他妻子名下,這房子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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