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緊急通知_全文
2025-07-0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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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緊急通知(法〔2010〕4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緊急通知
(法〔2010〕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事件不斷發生,有的甚至演變成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現就進一步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緊急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將做好農民工工作納入了農業農村工作全局,并作出了相應戰略部署。著眼改善農村民生和推進城鎮化發展,進一步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堅持“三個至上”工作指導思想,全面提升“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質效的重要體現。各級人民法院要把此項工作與切實貫徹落實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緊密結合起來,作為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內容,下大氣力,妥善處理好相關案件。
二、全面落實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充分及時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對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務報酬糾紛,以及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糾紛,要著力提高司法保護的效率,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務必做到快立、快審、快結。符合先予執行法定條件的,應當及時裁定先予執行。
3、對農民工請求法院調查取證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積極進行調查。同時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能力的強弱和距離證據的遠近,根據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使農民工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保護。
4、強化措施,集中開展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執行活動。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安排人力、物力,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執行措施,依法盡快執行。認真研究工作策略,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提高執行效率,增強執行效果,堅決防止因工作失誤、方法不當而引發矛盾激化、群體上訪等問題。嚴格落實執行款、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執行到位的款項和物品,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繼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和提高司法效率,切實方便農民工當事人訴訟
5、認真貫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追索工資的農民工當事人所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要積極為其辦理訴訟費和執行費用的減、免、緩手續,確保其能夠有機會獲得司法救濟,行使訴訟權利。充分發揮民事簡易程序及時、簡便、快捷解決糾紛的功能,依法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加快研究和探索速裁程序制度,嘗試小額訴訟案件的快速處理機制,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及時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認真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
6、牢固樹立調解也是執法的觀念,對矛盾激化可能性大的案件,尤其是群體性、敏感性案件,要著眼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盡可能多地適用調解、和解等方式,努力實現案結事了的目標。對不宜調解、調解不成的案件,要注意發揮調判結合優勢,及時作出裁判,避免因案件久拖不決影響農民工當事人的基本生計。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執行工作取得實效
7、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對下檢查督促,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搞好案件的調度和指導工作,確保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
8、對于各地在執行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中的典型做法或案例,要及時予以總結,鞏固和擴大工作成效,要加強正面引導和宣傳,擴大聲勢,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對發現的有關問題,要認真總結分析,需要有關部門予以解決的,要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進一步完善信訪處理工作制度,確保在發生集體上訪或者突發事件時,提前化解、及時處理、及時解決。
六、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加強與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
9、支持政府在化解重大風險方面的主導地位,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同聯動化解機制,形成合力,避免風險擴散和失控。建立暢通的預警機制,及時發現重大涉訴信息;完善指導機制,強化對重大案件的審判指導;健全應急預案,妥善化解敏感性和群體性糾紛。
春節已經到來,全國“兩會”也即將召開,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部署和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認真研究,盡早提出對策,必要時及時層報我院。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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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緊急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借助各級人民政府為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所建立的工作機制,及時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并將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執行案件通報給相關的人民政府和部門,爭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協助、支持和配合,使這類案件得到更加及時、有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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