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企業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按勞動法來的話我提前三十天申請離職就可以了但是單位的科長老是因為借口改變我想要離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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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原問題:《您好,我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已申請離職,按勞動法我需提前三十天書面》回復于 2022-06-04 02: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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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是哈爾濱的私營企業,我現在提離職了,但是我們的勞動合同有個脫密期,脫密期是6個月。但是勞動法是提前1個月即可,有沖突,請問按哪個為準
作為一名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提示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你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在試用期期間你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過試用期后你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你只需要盡到書面通知義務,與單位同意不同意無關。和公司簽了一年的合同,簽的時候說可以離職,提前說就行,但是我現在提了離職工資不按合同約定的金額發
首先合同不到期離職按規定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但是和企業協商一致后可能不需要一個月,只要雙方協商好就行,沒有什么影響的。第二個問題有點奇怪,如果你還在一個單位的話,那么另外的單位不是不喜歡的問題了,根本就不會要你,如果你隱瞞了,那么很多我因為有急事,想要離職,但是店里不讓離職,非要提前一個月離職,如果現在離職算自離,不給工資,合同上就是有離職說明提前一個月,實習期7天,但是我實習期已經過了,并且就是不給我工資
處理家里的事必須辭職嗎,如果不是必須的你可以請事假回去處理好再繼續上班呀,這樣也不用等一個月。必須辭職又急著走你只能自離了但是這樣可能拿不到應有的工資,去勞動局投訴后也可能被扣部分因為不符合30天通知離職的情況 原問題:《如果有急事,而且不想離職,但是單位以自己公司的規矩暫時不給離職單的話怎么辦?
你提前三十天書面申請離職就可以了我有一些離職糾紛 想要企業賠償
1、你說你離職前一個月按規定給單位交了辭職通知,單位給你簽收了嗎?如果簽收了的話,單位沒辦法不承認你是提前一個月打的辭職報告,如果你只是簡單地向單位遞交,如果單位不承認收到過你的辭職信的話,還真不好證明你是按規定辭職的。 2、看你的表述,應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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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