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公司協議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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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公司與公司的債務糾紛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主要需要關注以下兩點: 一、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4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后發生爭議糾紛,爭取并注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二是事后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后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二、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101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原問題:《公司與公司的債務糾紛怎么解決辦法》回復于 2022-10-28 13: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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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問一下,公司能夠因為員工有債務糾紛開除員工么
員工因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問題和單位出現糾紛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離婚協議債務糾紛
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咨詢,專業辦理離婚糾紛案件可以給你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與公司簽協議員工失職造成的全部損失由員工自己承擔,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一般個人原因分兩種,一種是與你的工作或者職位完全毫無關系的個人原因,一種是與你的工作或者職位等有關的個人原因,后一種要看你責任多大(比如意外、過失,重大過失,故意),按責任分擔責任。前一種由你個人承擔。 原問題:《員工因個人原因造成損失應由與公司簽訂協議員工失職造成的損失由員工全部承擔,這樣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雖然在勞工合同法中無相關規定,但是我查了一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 對于有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公司轉讓后產生的債務糾紛
1、盡職調查、協議約定、出讓方對或有債務(隱性債務)提供保證、擔保 2、進行資產評估,同時關注表外因素。尤其應注意或有債務的可能性 3、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一并轉讓 4、幾種情況區分的意義: 首先要明確整體轉讓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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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o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