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詢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的問題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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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您被婉言開除提法屬現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按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補償法律依據為本法第46條相關規定,補償標準按本法第47條相關規定“每滿1年(6個月以上可算1年)補償1個月本人工資,6個月以下補償半月工資”。 如果解除勞動合同至今未超過1年時效的,可以向用人單位屬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前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促裁給付補償;超過1年未超2年訴訟時效的,可向屬地管轄權法院起訴追償。走以上程序都需提供在此工作期間的證據,如考勤記錄、勞動合同書、銀行代發工資憑條等(提供1項就行,但還是越多越好) 致于您所述的4000多元補助款,也可走以上所列的提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追償程序,口頭約定的證據有點難取,可采用人證,即3個或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書面證材料可算證據,但對方主張異議時得出庭接受質證;有條件最好選用視聽資料證據,如找到老板與之說明補助的過程或事實,其口頭認可并說明給付期的,此談話錄音可作證據(用具錄音功能手機與之通話并錄音也可以)。 參考:(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ǘ┏鍪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原問題:《企業拖欠員工工資問題》回復于 2022-10-28 02: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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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