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期間要求員工保密的法律條款是那一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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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是對保密協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原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幾條是保密協議?》回復于 2023-02-03 07: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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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可以重新結算職工在職期間的薪資嗎?我是企業法人,我多發了員工在職期間的績效。
提供勞動關系有效證據,申請勞動仲裁。一、用人單位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主張從入職第二個月起至離職日止的雙倍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如沒繳社保可主張用人單位為你補繳從入職之日起的社保,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社會保險法第離職員工要求在離職證明中明確寫上解除保密協議的保密義務,請問這個合理嗎
不合理,保密協議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員工主動離職,要求員工賠償在職期間用人單位給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合法么
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試用期也需要繳納,不可要求員工賠償在職期間注冊公司 在職期間注冊公司
公司高管任內自己又開個私人公司是否違法,要看與公司的約定。我國法律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也不禁止勞動者以個人身份投資其它單位,公司高管任內自己又開個私人公司是否違法,要看該高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未被約定的規定則違法,反之合法。根據《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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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