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2年9月26日入職簽訂了固定期勞動合同至25年9月25日,實習期6個月至23年3月25日…在23年3月14日人力告知我不符合錄用條件未通過試用期,但我試用期都是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并且公司工資發放日為3月27日,后公司以績效發放日前離職不予發放為由,克扣我22年四季度績效工資。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是否可以申請合同解除違約賠償,以及績效工資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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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更改制度為由,未發放除底薪意外的績效工資
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拖欠克扣工資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支付被拖欠工資和滯納金。公司推遲發工資的原因很多第一,流動資金暫時短缺無法發放工資第二,有較大項目資金急需,不得暫停工資發放。第三,工資延時發放,可以克扣績效提成,工作一年未簽勞動合同,勞動仲裁
可以,如果對單位的薪資有不滿的事實,可以在離職后一年內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舉報。不簽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其他的你也可以依法主張。由于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你去投訴或仲裁你好 我離職后公司以我未發績效表為由不給我發放績效工資,他說過時不補,這合法嗎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后勞動合同即解除,無需用人單位同意。但需要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可采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在十五日內工資總額17萬,工資架構:固定工資50%+績效工資50%,其中年績效工資30%按月發放,另外年績效工資20%按年底根據區政府下達指標完成情況發放但2022年未收到區政府下達的績效指標,公司的制度未過職工代表大會或上級工會。 本人2022年1月11日入職,2022年6月24日收到被辭退通知,那么請問,我可以拿回1-6月份預留的那20%的績效工資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制定適合市場化運作的分配體系,激發員工活力,共同分享發展所帶來的收益,把員工個人業績和團隊業績有效結合起來,促進員工價值觀念的歸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機制,推進XX院總體發展戰略實現。依據中華人民公司以部門虧損為由取消績效獎金發放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單位裁掉你是合法的,那么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是:“第四十七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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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