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網絡的著作權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25-07-04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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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網絡的著作權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湘高法發〔2011〕15號2011年5月5日)為正確審理涉及網絡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網絡的著作權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湘高法發〔2011〕15號 2011年5月5日)
為正確審理涉及網絡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工作實際,現就審理涉及網絡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權利主體資格的審查與認定
1.在審理涉及網絡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法院應主動對原告的權利主體資格及權屬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后發現原告提供的權利主體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權利人的,法院應當要求原告提供補充證據或作出說明。若原告不能進一步提供補充證據或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的,駁回原告起訴。
2.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明權利主體資格的證據,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審查。
(1)作品的底稿、原件。可以作為證明創作行為的直接證據。
(2)合法出版物。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的規定,合法出版物的署名可以證明權利主體資格。法院需審查出版物的合法性,即該出版物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3)版權登記證書。根據國家版權局《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作品實行自愿登記制度,版權登記證書與合法出版物的署名一樣,可以證明權利主體資格,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4)版權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材料。經國家版權局認可的版權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材料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可以作為認定權利的直接依據。目前經國家版權局認可的境外版權認證機構主要有香港影業協會、美國電影協會、美國商業軟件聯盟、美國出版商協會、英國出版商協會、國際唱片業協會等,除此之外的境外版權認證機構包括其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如韓國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北京代表處、日本唱片業協會北京辦事處等機構出具的認證材料,不具有當然的證明效力,必須結合其他證據使用。
(5)因國家對于電影等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實行內容審查制度,電影片公映許可證、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以及進口批準文件等屬于行政許可文件,并不是證明版權的直接證據。但因電影片公映許可證、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上通常會對影視作品的出品人進行記載,這些許可文件可以作為印證相關權利的輔助證據。
3.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根據影視作品上的署名確定。若作品署名中包含協助拍攝單位、聯合拍攝單位、出品單位、制作單位等多個權利人信息,且未明確標注版權人的,應要求原告提交署名人之間的原始協議、廣電總局頒發的許可證等其他證據來綜合確定著作權人。
出版的錄像制品上標注的著作權人信息與作品內容(字幕)上標注的不一致的,字幕中的署名為在作品上的署名。
4.兩個以上著作權人的影視作品,一個或部分著作權人提起訴訟的,原告須提交其他權利人明確表示不起訴或授權其起訴的證據。
5.著作權人為外國人時,在外國自然人代表該外國著作權人簽字將著作權許可或轉讓給原告的,原告需提供該簽字人的身份和權限證明,以及相關公證認證手續。該權利許可或轉讓的文件系在國外簽署的,該授權書應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6.通過轉讓或許可方式獲得作品著作權的,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審查應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審查轉讓人或許可人的權屬。
(2)審查權利的轉讓、許可事實,包括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贈與合同,以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
(3)審查轉讓或許可類型、權利范圍和時間。
對多次轉讓或許可的,應審查轉讓或許可協議的連續性、有效性。
二、侵權行為主體的審查和認定
7.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上登記的信息或企業登記信息中載明的經營者是網站經營者。上述登記信息與網站主頁標明的經營者信息不一致的,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可以認定登記信息上的經營者與網站主頁標明的經營者為共同經營者。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的非經營性網站的備案信息可以證明經營者身份,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被訴侵權網站主頁上標明的經營者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郵箱以及其他聯系方式等信息與被告相關信息一致,可作為認定網站標明的經營者為被訴侵權行為主體的證據。
被訴侵權網站主頁上顯示的“×××版權所有”信息可以作為認定網站經營者和行為主體的證據,有相反證據除外。
三、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
8.通過許可方式取得著作財產權的,許可期滿后,被許可人對許可期內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予支持。
著作權人未將實體權利而只是將打擊侵權行為的權利許可他人的,因許可行為不涉及實體權利,被許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通過轉讓方式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著作財產權侵權訴訟。對于轉讓合同簽訂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如著作權人明確表示受讓人有權行使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9.在以網吧為被告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網吧經營者請求追加涉案影視作品提供者為共同被告的,一般應予追加。
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被告,請求追加提供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的,一般應予追加。
10.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名義起訴的,法院應予支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以自己名義起訴,在審查其訴訟主體資格是否受到限制問題時,必須審查其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是否對訴權的行使作出明確的約定。如授權合同中未對訴權作出約定,會員行使訴權不受限制。會員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案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出具證明同意其會員以自己名義起訴的,應予支持。
四、侵權行為的認定
11.以計算機、電視機、手機等各類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與計算機互聯網相聯或不相聯的移動通信網,與計算機互聯網相聯或不相聯的局域網等數字信息網絡,法院應當認定為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
12.有證據證明被告直接提供了侵權作品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可認定其構成侵權。
13.未經權利人許可,將影視作品等置于其局域網服務器供用戶在終端計算機上觀看的,可認定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
14.下列行為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直接提供了內容服務:
(1)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系由他人提供并置于其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的,可以推定該網絡服務提供者直接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2)如果被鏈接網站或網頁上顯示的域名、網站名稱等信息未表明該網站或網頁屬于第三方所有,且該網絡服務提供者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被鏈接網站或網頁為第三方經營時,應當認定該網絡服務提供者為被鏈接網站或網頁內容的提供者。
(3)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等技術、設備接入服務,但其與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服務對象在頻道、欄目等內容方面存在合作關系的,可以根據合作的具體情況認定其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4)如果提供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站未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為服務對象提供,亦無充分證據證明侵權內容系服務對象上傳,可認定該網站經營者直接提供了內容服務。
(5)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主題、質量、內容等進行審查或者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涉及內容的選擇、編輯、整理,以決定是否在網絡上發布的,其行為構成直接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但基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對著作權狀況之外的內容進行審查的除外。
15.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
(2)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3)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4)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5)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16.第15條第(4)項的“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可從以下證據進行判斷:
(1)就播放涉案影視作品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
(2)直接在播放涉案影視作品的過程中插播廣告,或者播放涉案影視作品的播放器中自帶廣告。
(3)其他證據。
17.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18.第15條第(3)項中的“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和第17條中的“應知”可以從以下證據進行判斷:
(1)影視作品特別是電影作品還在公映期內。
(2)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站的首頁或顯著位置。
(3)對其網站進行欄目設置,并對搜索結果進行分類列表,或者進行了介紹、推薦的;對存儲內容進行分類列表,或者進行了介紹、推薦的。
(4)作品本身權利歸屬的特性(比如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一般不歸個人所有)。
(5)其他證據。
19.網吧經營者主張其傳播的作品系從第三人取得,應提供其取得的證據,主要包括第三人的經營資質、許可協議及其他已盡審查義務的證據。網吧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涉案影視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五、賠償數額的確定
20.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方法有:
(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2)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3)法定賠償。
適用上述方法時,一般應將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單獨列入判決主文表述,如果將合理開支列入賠償范圍一并作為賠償數額在判決主文中表述的,應當注明包含合理開支的數額。
21.本規定20條第一款第(1)項所稱“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被告侵權使原告利潤減少的數額。
(2)被告以在網站刊登或以類似方式在網絡上傳播原告作品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訴訟的,參照許可使用費標準。
(5)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6)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22.本規定20條第一款第(2)項所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
(2)被告的廣告收入。
(3)其他確定侵權人違法所得的方法。
23.把原告直接要求適用法定賠償視為其無法舉證證明損失或侵權獲利的一種主張。
適用法定賠償方法不能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原告應當就其法定賠償請求的數額提供與法定賠償考慮的因素相關的證據,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不提交相關證據的,則依公平原則給予原告法定賠償數額以內較低數額的賠償。
24.適用本規定20條第一款第(3)項所稱“法定賠償”通常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
(1)原告可能的損失或被告可能的獲利。
(2)作品的類型,合理許可使用費,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獨創性程度,網站的性質和規模等。
(3)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持續時間、規模范圍、后果等。
25.文字作品還可以參照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稿酬標準,在該標準的5倍額度以上酌情確定賠償額。
音樂作品還可以考慮點擊率、音樂作品的流行程度等因素,原則上每首歌不低于500元,每部MV作品不低于800元(涉及到KTV經營場所侵犯MV作品著作權的,參照此標準)。
美術或攝影作品還可以考慮作品的形成過程、制作成本,侵權人使用作品用途等因素,每幅作品不低于500元。
影視作品還可以考慮票房情況、市場影響、作品的發行時間或上映檔期、點擊或下載數等因素,原則上按如下標準確定賠償額:
(1)在互聯網上傳播影視作品的,侵權行為發生在涉案作品公開放映之日起3個月內的,每部作品不低于5萬元;發生在公開放映之日起9個月內的,每部作品不低于2萬元;發生在公開放映之日起9個月后的,每部作品不低于1萬元。涉及到電視臺播放影視作品的,參照此標準。
(2)在局域網上傳播影視作品的,侵權行為發生在涉案作品公開放映之日起3個月內的,每部作品不低于3000元;發生在公開放映之日起9個月內的,每部作品不低于2000元;發生在公開放映之日起9個月后的,每部作品不低于1000元。
26.本規定20條第二款所稱“合理開支”包括:
(1)律師費。
(2)公證費及其他調查取證費。
(3)審計費。
(4)交通食宿費。
(5)訴訟材料印制費。
(6)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或訴訟支付的其他合理開支。
對上述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應當進行審查。
關聯案中,對于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共同支的合理開支已在其他案件中獲得賠償的,不再重復賠償。
27.本規定26條第一款第(1)項所稱“律師費”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律師費應是實際已經支付的費用,法院應將委托合同與律師費發票進行對照審查。
(2)符合國家有關部門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的規定。
(3)按照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及其他訴訟請求支持的情況,參照訴訟費的負擔方法,考慮案件復雜程度、律師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確定應由被告承擔的律師費,其余部分則由原告自行承擔。
(4)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和計時收費的案件,參照正常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確定律師費,但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低于正常律師服務收費時,則按照合同約定確定律師費。
(5)律師費一般不得高于原告獲得的損害賠償數額。
28.當同一作品中有多項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根據該項權利在作品中所占的作用份額確定賠償數額。
29.本意見中相關內容如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沖突的,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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