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關于浙江保險業支持經濟平穩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若干意見
2025-07-0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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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關于浙江保險業支持經濟平穩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若干意見(浙保監發[2008]114號)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各保險行業協會,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關于浙江保險業支持經濟平穩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若干意見
(浙保監發[2008]114號)
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各保險行業協會,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省保險學會:
11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了《關于當前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中發[2008]18號),對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作出了重要部署,中國保監會和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為全面落實中央、中國保監會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支持我省經濟平穩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正確認識當前形勢,切實增強做好保險保障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近期,國際金融市場劇烈動蕩,全國和我省都受到了此次危機的影響,經濟發展面臨著近些年來最為嚴峻的挑戰。全省保險業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在當前這一特殊時期做好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圍繞“解困、扶持、服務”的總體方針,把增強保險保障服務與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結合起來,與創建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結合起來,與實施“二次創業”、建設“三大保險”結合起來,積極發揮保險作用,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為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支撐。
二、深化資金運用合作,全力支持重大基礎項目建設
繼續擴大我省保險資金工作會議的洽談成果,按照“先易后難、逐一落實”的原則,加大意向項目的追蹤跟進力度,千方百計地爭取投資資金盡快到位。充分發揮省級分公司承上啟下的紐帶作用,推動總公司與地方政府建立合作機制,引導更多的資金投向“三個千億”工程等具有帶動作用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交通、能源、水利、環保等重點工程項目。有條件的公司還應爭取在我省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擴權試點工作,引導總部資金參與創業投資、產業投資等基金的發起設立。
三、優化條款費率設計,積極助推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認真總結科技保險的試點經驗,改進保險條款設計,主動為我省“萬億產業提升工程”、企業技術改造“雙千工程”和“千億產業提升工程”中的核心創新項目提供風險管理服務。充分發揮保險費率的杠桿作用,對于新能源、新材料開發利用等符合產業政策導向的綠色環保項目,在允許浮動的范圍內實行優惠費率。同時,積極發展借貸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研究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推動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增加創業貸款的授信額度。
四、創新出口信用保險,全面保障出口經濟平穩發展
針對我省經濟外向度比較高的特點,爭取更多的出口保險信用額度投向我省,在貿易環境惡化的背景下保障“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施。建立健全進出口貿易資信服務網絡,鼓勵企業積極利用全球征信渠道防范出口收匯風險。不斷完善國家貿易風險評估體系,為投保企業提供更為全面的海外客戶管理和應收賬款管理服務。加快推廣信保貿易融資業務,與銀行合作開通信保融資渠道,幫助出口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解決出口融資問題。
五、開展消費信貸保險,推動擴大我省居民消費需求
加快發展個人小額消費信用保證保險,加強與銀行的溝通協作,取消抵押擔保等條件限制,簡化消費信貸的申請流程,鼓勵居民在教育、旅游等方面擴大消費。加快改良汽車貸款、住房貸款等傳統型保證保險產品,建立貸款人、借款人和保險人多方共贏的利益機制,支持居民在改善生活品質方面增加消費支出。同時,注重在服務中積累相關的信用信息,主動與我省的個人征信系統實現對接,推動消費信貸環境的進一步成熟和完善。
六、發展養老健康保險,參與建設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圍繞省政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行動計劃,主動參與完善城鄉居民特別是困難群眾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穩步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外出務工人員保險、低保人群和安撫對象醫療救助保險、高危行業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等社會管理型業務。認真總結參與新農合試點經驗,鞏固和發展第三方管理模式,探索開展新農合補充醫療保險,切實滿足參保農民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積極發展城鎮職工重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不斷提高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障水平。
七、推進農村保險服務,積極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全面總結我省農險三年試點經驗,加快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和農房保險制度,推進基層服務網絡建設,健全理賠快速響應機制,研究建立巨災風險準備基金,進一步鞏固和擴大保險覆蓋面。推動完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積極發展林木保險、林權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等政策性林業保險,為我省推進林權制度改革提供配套支持。主動參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大力發展農村小額保險業務,主動提供繳費低廉、保障適度、購買便捷、條款通俗的人身保險服務。
八、加強依法合規經營,科學防范和處置系統性風險
妥善處理好與投保企業的關系,不得將經營壓力轉嫁給投保企業,嚴禁出現拖賠、欠賠或惜賠等行為。同時,著力提高公司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和水平,全面開展風險壓力測試,充分考慮外部不確定因素,足額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科學把握機構鋪設和業務擴張的速度。保險監管部門將完善分類監管評價體系,對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支持政府化解風險、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的公司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和鼓勵。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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