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若干意見
2025-07-04 13:11
595人看過
農民工
拖欠
用人單位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若干意見(松政發〔2015〕14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若干意見
(松政發〔2015〕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2015〕10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精神,積極預防和解決工程施工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松政辦發〔2005〕42號,以下簡稱《通知》)、《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松原市市直建筑行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松政辦發〔2015〕2號)的規定,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做好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收繳工作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路線管道設備安裝、交通、電力、通訊、水利、園林工程施工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設單位及工程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對屬于納入基本建設管理范圍和程序的項目,在項目工程中標后,辦理開工通知書(或領取施工許可證)前都要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屬于建筑行業的按市政府已規定的收繳渠道繳納;屬于政府性投資項目,用人單位必須向交通運輸、公用事業、水利、工信、哈達山樞紐工程管理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等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項目有關要求設立的項目法人單位(由主管部門立項管理的政府性投資項目而設立的項目法人單位,以下統稱“項目法人單位”)繳納;屬于松原經濟技術開發區、松原石油化學工業循環經濟園區、松原哈達山生態農業旅游示范區(以下統稱“開發區”)等開發區范圍內的項目,由各開發區確定征繳部門自行組織收繳,也可與市直有關部門協商具體征繳方式和辦法。建筑工程施工項目按照建設單位和總承建施工企業中標后工程造價的2%分別繳納;政府性投資項目按照工程中標后工程造價人工費的2%向項目法人單位繳納(或在履約保證金中扣留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參照《通知》規定執行。各項目法人單位 (主管部門)和開發區要建立健全嚴密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收繳和使用支付管理工作制度,確保保障金征收到位管理安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賬戶設立并實施收繳后,項目法人單位應在每月底前將保障金收繳情況報人社部門備案。主管部門及征收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科室(單位)負責人是處理和解決農民工工資工作第一責任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緩繳或免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凡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工程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凡未征繳保障金或征繳未到位的,主管部門準許開工(含私自開工)建設的,征收責任單位或主管部門承擔落實工作責任,并負責工資拖欠具體問題的解決。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實踐中可以探索企業農民工保障金采用工程建設擔保機構擔保方式。
二、強化勞動合同登記備案管理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農民工”),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各執1份。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使用規范化制式文本,必須明確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標準、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告知工程所在地農民工維權投訴舉報電話等。用人單位的項目部、施工作業隊(班、組,以下統稱“項目部”)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實行實名制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和總承包企業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在工程正式合同文本外要補充簽訂雙方關于農民工權益保障協議書,協議書要明確規定工程款中按比例提取人工費支付農民工工資,??顚S?,不準挪用,并明確約定違反工資支付規定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建設單位監督發放。對建設單位違約的,由主管部門會同人社部門責令改正;總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要簽訂勞務合同;勞務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關主管部門在下達開工通知書前監督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先簽合同后進場,先簽合同后發證制度,工程施工過程中隨用人情況的變化,隨時監督勞動合同簽訂工作。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必須于每月底將用工情況和勞動合同名冊向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單位)報送,用工1個月后,用人單位要到人社部門進行勞動合同備案。
三、實行勞動用工現場登記管理
用人單位要設專管員在施工現場建立職工名冊、考勤記錄、派工單、工資發放等管理臺賬,準確登記并保存農民工身份信息,實行農民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要準確記錄農民工出勤情況和完成工作的數量,并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雙方簽字確認并各執一份,作為工資結算依據。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要定期檢查用人單位管理臺賬,要監督用人單位全面落實勞動用工的監管責任,用人單位及項目部設勞資專管員,人社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狠抓工程項目承包管理
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用人單位、施工隊伍和個體承包人。禁止用人單位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勞務分包企業不得轉包或再分包。凡違法轉包、分包給無資質企業、個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承包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原用人單位在拖欠的工程款限額內承擔直接償付責任。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現象,由主管部門納入企業誠信黑名單,并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五、落實工資支付工作措施
用人單位要建立工資支付監督檢查制度,落實農民工工資按月發放規定。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實名制,確保工資發放至農民工本人,用人單位不得由項目部人員代領代發的方式支付農民工工資。凡因代領代發導致發生農民工本人未領到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先行支付責任。對沒有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單位)要通報給人社部門責令限期進行整改。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用人單位工程款的,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撥款時工程款和工資款必須分別明確撥款用途、撥款項目、撥款標準和撥款額度及時限。對建設單位明確撥款用途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而用人單位未支付工資造成拖欠的,建設單位不承擔墊付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分包工程款,造成勞務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要建立工程項目工資支付臺賬,按月編制農民工工資支付表,按季度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報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備案,備案資料要附農民工領取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建設單位申請工程交工驗收前,用人單位應通過一定的形式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公示,并提交未拖欠農民工工資、按合同已支付農民工工資(工程款)的有效證明(憑證)。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予辦理交工驗收備案。用人單位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經濟糾紛、工程質量、墊資施工等理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對連續2個月不能正常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各工資保障金征收主管部門及時報告所在地政府,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六、明確監管工作責任
建立健全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堅持“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工作原則。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拖欠單位承擔主體責任。各類用人單位都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各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各征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主管部門是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工作的管理責任部門。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監督檢查保障金收繳工作、勞動合同備案管理、用工管理臺賬和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措施落實情況,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措施等,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案件。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欠薪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危害社會治安事件。住建部門負責工程承包企業追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分包企業結算工程款,致使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責任。公安機關要在接到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移交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后及時立案。信訪部門負責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接待工作,及時將案件分流到責任單位,妥善解決。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按年初預算及時撥付,保證有關部門的工作運轉和案件辦理的經費。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應急周轉金制度,保障工資應急支付,并負責欠薪應急周轉金及保障金監管。人民銀行負責對用人單位出現欠薪逃匿、拒不執行整改要求或欠薪總額超過20萬元的用人單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關于將企業拖欠工資信息錄入企業征信系統的通知》(銀征信〔2006〕105號)的要求,按程序將信息記入全國聯網的企業征信系統。司法部門負責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工商部門負責企業誠信制度建設,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等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工會部門負責法律維權服務,指導用人單位工會組織依法監督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人民法院負責農民工工資案件的訴訟,及時登記立案,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按有關法律規定先行判決農民工工資部分,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得到處理和解決,依法緩、減、免交農民工工資訴訟費用。
七、實施失信企業懲戒制度
將勞動用工管理、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用人單位信用評價范圍,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或惡意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及引發集體上訪的,一律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在全市進行通報,兩年不得在我市從事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建立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逃避工資支付責任,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應及時依法查處,并將該用人單位列入“黑名單”,由主管部門牽頭人社等部門配合,在當地媒體和主管部門及人社部門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八、加大執法監察和維權工作力度
進一步強化基層監察力量配備和執法處理能力建設。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的要求,形成覆蓋城鄉的勞動用工監控網。要建立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建設單位要在項目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工程信息和勞動者維權告示牌,明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工程項目部、勞動用工相關的工資支付日期、勞動保障投訴舉報電話等基本信息。各有關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要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暢通農民工投訴舉報渠道。建立農民工投訴受理登記制度,明確專人接訪農民工投訴,并及時轉辦督辦和協調解決農民工投訴事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組織和仲裁機構要積極引導農民工通過法律渠道維護勞動權益,為當事人維權開辟“綠色通道”。對小額、簡單案件以及涉及人數較多的案件,盡可能通過調解方式平穩解決。對申請仲裁的拖欠工資爭議,要按照“快立、快審、快結”原則,當即受理、快速調處,盡快辦結;對符合裁決先予執行的拖欠工資案件,可根據勞動者的申請裁決先予執行。
九、建立信息通報和聯合執法機制
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信息收集工作制度,建立突發事件逐級報告制度,實現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各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要規范應急管理和突發性事件處置工作,實行值班執守和案情報告制度。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對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建立相關信息公開發布制度,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實行誰接案誰通報制度,隨時掌握案情動態。各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大聯合執法監察力度,對施工現場動態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依法嚴厲打擊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十、強化轉辦督辦和信訪應急工作
信訪部門負責拖欠農民工工資來信來訪事件的登記、接訪。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來信來訪等各類投訴,根據責任分工批轉給相關部門處置,督促并指定、指導牽頭解決單位和相關部門依法辦理來信和來訪及重大集體投訴事項,責令及時辦結,限時回復。寧江區、各開發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預防和快速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建立健全處理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對因用人單位無力支付拖欠工資或欠薪逃匿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到一線接待農民工,根據實際情況啟動應急機制,果斷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穩妥處置,防止事態蔓延擴大。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準確發布信息,深入做好教育疏導工作。認真研究解決農民工提出的合理訴求,并按照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查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十一、進一步加強組織和領導工作
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緊密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做好預防和解決工程施工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對工資拖欠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較大的單位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對工作不盡職、監管責任不落實、欠薪案件處置不力的部門進行重點掛牌督辦并通報批評,督促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健全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及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從信訪、住建、人社、工信、交通運輸、水利、公安、開發區等部門各明確1名工作人員組成工程施工工程應急處置辦公室和日常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人社部門勞動監察支隊,把工作職能轉化為日常化、常態化工作,全年負責施工工程農民工工資清欠的協調工作。市政府負責召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工資拖欠問題。對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集體上訪事件的建設單位,由主管部門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記入信用檔案并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對發生集體上訪事件的用人單位,由主管部門依據情節輕重給予企業法人誡勉談話、對企業通報批評、限制承接新的業務、停業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等級、直至清出松原市工程施工市場等處罰。對于因欠薪逃匿、惡意討薪引發集體上訪事件的其他責任人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各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農民工或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進行追查和處理。監察部門要監督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職責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收繳、管理、使用職責履行情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失職、瀆職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緊急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借助各級人民政府為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所建立的工作機制,及時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并將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執行案件通報給相關的人民政府和部門,爭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協助、支持和配合,使這類案件得到更加及時、有效的執行。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