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025-07-0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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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黑政辦發[2002]38號2002年7月26日)為規范村級財務管理,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村稅費改革的順利實施,促進農村
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黑政辦發[2002]38號 2002年7月26日)
為規范村級財務管理,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村稅費改革的順利實施,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和《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
第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村民自治、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制,實行獨立核算,堅持民主理財,管好用好集體資產,保障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以下簡稱鄉(鎮)經管站)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配備財會人員,負責村級賬目的記載。財會人員要遵守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自覺抵制侵犯集體經濟和農民合法權益。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實行賬、權、錢分管制度。明確民主理財小組和財務負責人的審核權、審批權,財務收支既要經鄉(鎮)經管站審核批準,又要接受村民理財小組的監督。
第五條 要逐步加大“村財鄉管”工作力度,具備條件的地方在鄉(鎮)經管站設置財務結算中心,統一管理村級財務,各村不再設專職會計;不具備條件的實行集體辦公、總賬控制、審計監督、經濟公開的“四結合”管理辦法,即村會計每月定期到鄉(鎮)經管站集體辦公,鄉(鎮)建立控制總賬,對村級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進行入賬前的審計監督并加蓋審計專用章,各村按審計后的原始憑證記賬并向群眾公開。鄉(鎮)經管站設專兼職總會計和總出納,負責分村記載控制總賬和現金存款日記賬。
第六條 農業稅附加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每年由鄉鎮財政機構統一收取后,及時足額撥付到鄉(鎮)經管站專戶內存儲,專項用于村干部及誤工人員報酬、村辦公費和五保戶供養,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調、截留和挪用。實行預決算制度,年初各村按照規定用途編制預算,報鄉(鎮)經管站審核批準,鄉(鎮)經管站審核批準后及時撥付到村。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金必須全額納入財務管理范圍。主要包括:
(一)農業稅附加;
(二)“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和勞務;
(三)機動地等發包及上交收入;
(四)集體統一經營收入;
(五)土地占用補償費;
(六)扶貧救濟款;
(七)上級下撥款;
(八)各種代收、代管和借貸資金;
(九)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屬于本村全體村民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調、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使用必須遵守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堅持??顚S茫坏蒙米愿淖冑Y金的用途。無特定支出項目的,應首先用于歸還債務,對于高息抬款,高息部分一律取消,按農村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執行。各項資金支出必須遵守勤儉節約、為農民辦事、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必須實行公開制度,內容主要包括:
(一)村級財務計劃;
(二)各項收入與支出;
(三)集體資產的承包、發包與租賃;
(四)村級債權債務;
(五)稅費減免;
(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用途和使用情況;
(七)代收代繳費用及群眾要求公開的其它經濟事項。
財務公開以公開板為主要形式,也可采用會議、廣播和往來清單等形式進行。公開內容要存檔備查。常規事項要按月、季定時公開;非常規事項隨發生隨公開;重要事項要事前事后雙公開;跨年度事項結束時一次性公開。公開資料時間不少于7天。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民主理財小組,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理財小組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選舉產生。小組成員應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村級干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小組成員;
民主理財小組有權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收支賬目,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有權監督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村級發生的各項支出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加蓋民主理財小組印章后方可入賬。對重大財務事項的預決算,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同意后方可執行。民主理財小組應定期進行民主理財活動,并有完整的活動記錄。
第十一條 各級農經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管理和監督,不斷完善財務管理監督機制,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黑龍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采取有效組織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對村級財務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加強財會隊伍建設。鄉(鎮)經管站要設專兼職會計和出納,統一管理村級財務;對暫時保留的村級財會人員,要在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經鄉(鎮)經管站聘任、縣(市)經管總站批準后上崗。村級財會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變動財會人員,必須經鄉(鎮)經管站同意,報縣(市、區)經營站批準并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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