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如果具有撫養權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沒有提供健康成長必要的物質條件或精神條件,那么另一方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那么,撫養權變更怎么辦理?什么情況法院會支持變更撫養權?
一、撫養權變更怎么辦理
撫養權變更通常有兩種途徑:一是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變更撫養權協議,并進行公證(并非強制要求,但公證可增強協議的法律效力);二是通過訴訟途徑,向法院提起撫養權變更之訴。
訴訟時,需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如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包括不良嗜好、長期患病無法照顧孩子等)、自己更有利于撫養孩子的證據(如穩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環境、教育資源等),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起訴狀、原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等文件,經過立案、審理等程序,由法院最終判決是否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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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情況下法院會支持變更撫養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比如父母一方突發重大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顯然難以履行撫養孩子的責任,此時法院會考慮變更撫養權,以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長需求。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常見的如長期對孩子不管不問、打罵虐待孩子等,這些行為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法院通常會支持變更撫養權,為孩子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當孩子達到一定年齡,能夠表達自己的意愿,且其意愿合理,同時另一方具備撫養條件時,法院會尊重孩子的選擇,變更撫養權。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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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撫養權判決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1、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這是撫養權判決的核心原則。法院在衡量撫養權歸屬時,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孩子的生活環境、教育資源等因素,判斷哪一方能夠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條件,確保孩子的利益最大化。
2、尊重孩子意愿原則:對于有一定認知和表達能力的孩子(一般八周歲以上),法院會適當考慮孩子的意愿。但這并非絕對,而是在綜合其他因素的基礎上,將孩子的意愿作為參考因素之一,畢竟孩子的認知可能存在局限性,需要法院從更全面的角度進行判斷。
3、穩定性原則:法院傾向于維持孩子生活環境的相對穩定,避免頻繁變更撫養權給孩子帶來的不利影響。例如,如果孩子長期在某一地區生活、學習,與周圍環境建立了穩定的關系,在撫養權判決時會優先考慮維持現狀,除非有充分理由證明變更撫養權更有利于孩子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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