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裁員這個詞總是帶著一絲沉重與不安。當公司經營出現變動,裁員可能就會成為不得不面對的現實。今天,咱們就來好好聊聊,如果被公司裁員,員工會得到哪些補償,以及在什么情況下公司裁員不用賠償。
一、被公司裁員能得到哪些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是最常見的裁員補償形式。它的計算方式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里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例如,小李在公司工作了 5 年 3 個月,他離職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是 8000 元,那么他能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就是 5.5×8000 = 44000 元。
(二)代通知金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 30 天通知員工就進行裁員,還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不過,并非所有裁員情況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需要支付。比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除了上述兩種主要的補償外,在某些情況下,員工還可能獲得其他費用。比如,公司拖欠的工資、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等,這些都需要在裁員時一并結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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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還在試用期內,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么公司裁員是不需要支付賠償的。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對于 “不符合錄用條件” 要有明確的標準和證據,不能隨意以此為借口裁員。
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比如多次曠工、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等行為,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賠償。不過,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員工公示。
當員工因為自身的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為了謀取私利而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時,公司裁員不用賠償。但同樣,公司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員工的這些行為以及造成的損害程度。
如果員工因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了解公司裁員補償和無需賠償的相關知識,能讓我們在面對職場變動時更加從容。作為勞動者,我們要清楚自己的權益,在遇到裁員情況時,合理維護自身利益。同時,公司也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合法合規地進行裁員操作。希望大家都能在職場中順順利利,不遇到裁員的情況,但如果真的遇到了,也能心中有數,應對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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