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法律的框架下,勞動者的權益受到諸多保護,尤其是對于一些特殊群體,比如孕期的女職工。今天,我們就來深入聊聊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中,公司開除孕婦該如何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女職工在 “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情況與我們今天討論的公司開除孕婦賠償問題緊密相關。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女職工在特殊生理時期的權益,使其能夠安心度過生育階段,不用擔心工作的不穩定。
如果公司在孕婦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時將其開除,這種行為通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從法律規定來看,在上述 “三期” 內,除非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舉例來說,如果孕婦只是因為懷孕后身體不適,偶爾請假次數較多,但并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公司此時開除她就很可能構成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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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開除孕婦的賠償標準
1、經濟賠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假設一位孕婦在公司工作了 3 年 5 個月,她的月工資是 8000 元。那么正常的經濟補償是 3.5×8000 = 28000 元,而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則是 28000×2 = 56000 元。
2、“三期” 工資:除了經濟賠償金外,公司還可能需要支付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損失。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孕婦無法正常享受 “三期” 內的工資待遇,那么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比如,孕婦剩余孕期還有 5 個月,每月工資 8000 元,那么孕期工資損失就是 5×8000 = 40000 元;產期一般按照產假標準計算,各地產假天數不同,假設當地產假為 158 天,按照月工資 8000 元計算(每月按 21.75 天計薪),產期工資約為 8000÷21.75×158 ≈ 57816 元;哺乳期一般為一年,若工資不變,哺乳期工資損失為 8000×12 = 96000 元。當然,具體的計算方式可能會因地區規定和實際情況有所差異。
當孕婦遭遇公司違法開除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1、與用人單位協商:首先可以嘗試與公司進行友好協商,說明法律規定,要求公司糾正錯誤行為,恢復勞動關系或者給予合理賠償。
2、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協商不成,孕婦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申請仲裁時,要準備好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條、產檢記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以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
3、向法院起訴: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來最終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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