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細則(2015年修訂)》的通知
2025-07-04 23:52
369人看過
結算
債券
證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細則(2015年修訂)》的通知(中國結算發字〔2015〕62號)各市場參與人:為規范公開發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細則(2015年修訂)》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5〕6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根據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本公司對2008年10月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細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細則(2015年修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細則(2015年修訂)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細則(2015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債券的登記、托管與結算行為,明確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防范和化解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的國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公司債券,適用本細則。企業債券、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其他債券、其他有權機構依法合規審批或者備案的其他固定收益類產品的登記結算,參照本細則執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由本公司另行規定。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債券交易包括債券現券交易及回購交易。債券回購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實行標準券制度的質押式回購。可用于辦理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認可的公司債券等其他債券。
第四條 對于在證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競價交易制度的債券品種,本公司作為共同對手方進行凈額清算,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通過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和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分別完成與各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之間的證券交收和資金交收。
結算參與人負責辦理其與其客戶之間的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與其客戶證券賬戶之間證券的劃付,應當依據《證券法》和《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委托本公司代為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且本公司動用風險管理措施仍無法獲取可供向相關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應付債券的,本公司有權對相關對手方結算參與人延遲交付相應債券并支付補償金,補償金和補購相應債券的全部費用由違約結算參與人承擔。同時,本公司有權暫停該違約結算參與人的相關結算業務并提請證券交易所限制其相關證券交易,以至對其相關債券交易不予擔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條 對于在證券交易所采用協議交易等非集中競價交易制度的債券品種,本公司有權依據其信用評級和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采用凈額清算擔保交收或者全額清算非擔保交收的結算方式。
可實施凈額清算擔保交收方式和辦理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的具體標準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第七條 結算參與人辦理經紀質押式回購業務前,應當與客戶簽訂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書,并按協議約定與客戶完成結算事項。結算參與人未與客戶簽訂協議而進行回購交易,造成客戶損失的,應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本公司按照業務規則正在進行或已經完成的清算交收;造成本公司損失的,本公司有權對登記在結算參與人名下的回購質押券或其他自營證券進行處分,以處分所得彌補損失。
客戶違約的,結算參與人有權按照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書的約定處置客戶用于回購的債券;結算參與人擅自動用客戶資金或證券給客戶造成損失的,客戶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書的約定,向結算參與人追索。客戶向結算參與人追索,不影響本公司按照業務規則正在進行或已經完成的清算交收。
第二章 債券的登記與托管
第一節 債券登記
第八條 本公司設立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實行債券的無紙化管理;債券持有人持有債券的事實依據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記錄結果確認。
第九條 債券應當登記在債券持有人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中。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債券也可以登記在名義持有人名下;名義持有人應當負責對其客戶持有的登記在名義持有人名下債券余額及其變更情況進行記錄。名義持有人應該按本公司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名下的債券權益所有人資料。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債券持有方式根據相關規定變更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持有方式的,名義持有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完成確權手續后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名義持有人應保證確權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因確權錯誤導致債券登記錯誤的,名義持有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對債券登記申請人有效送達的登記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債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債券登記包括債券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債券登記申請人指債券發行人、債券持有人、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
有效送達的登記資料指債券登記申請人直接送達或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間接送達本公司的書面文件或電子文件。
第十一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初始登記業務前,應當與本公司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債券發行人應當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授權專人為其與本公司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全權辦理債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向交易所申請債券上市前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初始登記。
第十三條 債券發行人申請辦理公司債券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證券登記申請表;
(二)國家有權部門關于債券公開發行的批準文件;
(三)債券發行承銷協議(如有);
(四)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外的途徑發行的債券持有人名冊清單(持有人名冊清單應包括債券代碼、持有人證券賬戶號、持有債券的數量、司法凍結狀態等內容,并在每頁加蓋債券發行人印章,在深圳市場發行的債券還應包括托管單元號、持有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五)債券發行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六)指定聯絡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七)債券擔保協議(如有);
(八)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發行人全部募集資金到位的驗資報告,本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公司債券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的,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發送的申購記錄,在查驗申購資金交收情況后辦理登記;公司債券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外途徑發行的,本公司根據發行人確認的發行結果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 國債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初始發行成功后,本公司根據財政部和證券交易所相關文件確認的結果辦理發行登記;國債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分銷或場外合同分銷的,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確認的分銷結果,將相應的國債登記到持有人證券賬戶中。
第十六條 由于發行人的原因導致債券發行登記錯誤,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更正的,只有在相關債券持有人向本公司出具經公證的同意函,或發行人提交已經生效的可據更正的司法裁決,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更正依據后,本公司才予以辦理更正手續。
第十七條 債券變更登記包括過戶登記和其他變更登記。
過戶登記包括集中交易過戶登記和非集中交易過戶登記(以下簡稱“非交易過戶登記”)。
辦理非交易過戶登記限于以下情形:
(一)司法扣劃過戶;
(二)繼承、捐贈、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
(三)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喪失法人資格;
(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業務規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變更登記包括司法凍結、質押等引起的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本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的委托,依據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交收結果,辦理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債券的過戶登記。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發送的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申請視同為其向本公司發出的辦理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交收后的過戶登記申請。
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應當與投資者簽訂協議,明確該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受投資者委托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交收后的過戶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人辦理非交易過戶以及司法凍結、質押等其他變更登記手續的,按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公司為債券發行人提供以下服務:
(一)持有人名冊服務;
(二)查詢服務;
(三)債券派息、兌付服務;
(四)其他服務。
受托管理人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公司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代理財政部辦理國債派息、兌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財政部關于國債派息、兌付的有關通知,本公司統計登記在冊的國債數量,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國債公司”)核對賬目;
(二)在派息、兌付日前,本公司核查相關資金的到賬情況;
(三)本公司確認資金到賬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派息、兌付款劃付至托管該債券的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可于派息日、兌付日在托管該債券的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領取相應的債券利息或本息。
地方政府債派息、兌付參照國債辦理。
第二十二條 債券發行人委托本公司辦理公司債券派息、兌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債券發行人應當提前向本公司提交《委托債券派息、兌付申請表》,辦理具體委托手續(具體時間規定參照本公司相關業務指南);
(二)在本公司確認后,債券發行人應在派息、兌付日兩個交易日前將代發債券本息總額及代發手續費劃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賬戶;
(三)本公司收到相應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托管在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的投資者的債券本息,劃付給相應的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可于派息日、兌付日領取相應的債券利息或本息。
第二十三條 派息、兌付期間證券交易所休市或停市的,相關交收工作順延至休市或停市后的第一個交易日。
第二十四條 債券發行人委托本公司派息、兌付,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劃入相關款項的,應及時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媒體上公告,說明原因。由此引發的未了派息、兌付等事宜由發行人自行做出安排。
因債券發行人未及時履行通知及公告義務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債券發行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債券登記申請人不按規定繳納相關債券登記服務費用的,本公司暫停為其提供相應的債券登記服務,直至其繳清相關費用為止。
第二十六條 債券登記申請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登記或提供相關服務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應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負責。本公司視情節輕重,暫停或終止為其提供相應的債券登記服務。
第二十七條 債券涉及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的,根據相應證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債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設立電子化債券存管系統,統一管理債券的存管業務。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委托證券經營機構托管其持有的債券,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其自有債券和所托管的客戶債券交由本公司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投資者債券與自有債券分戶管理,妥善保管投資者的債券資產,不得通過變賣、回購等方式挪用或變相挪用。
證券經營機構挪用或變相挪用投資者債券的,證券經營機構對該投資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投資者在進行債券交易前,必須與其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托管協議,或者在與其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委托買賣協議或指定交易協議中,明確雙方債券托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擬持有或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債券的投資者,辦理的指定交易一經確認,其與指定交易證券經營機構的托管關系即建立;擬持有或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債券的投資者,在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根據其委托買入債券成功后,其與該證券經營機構的托管關系即建立;如認購通過其它方式發行的債券,其債券托管在投資者指定的證券經營機構。
第三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所托管債券的安全,并對投資者債券托管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除投資者本人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構依法查詢外,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向他人透露投資者的債券托管情況。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或限制投資者債券的托管或轉托管。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如需將其所持債券從一個證券經營機構轉到另一證券經營機構,或從一個交易場所轉到另一交易場所,必須辦理債券的轉托管。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撤銷和重新辦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傳送的指定交易數據,辦理相應的轉托管手續。
對于登記在證券經營機構名下債券的轉托管,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接到該相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后予以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辦理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撤銷指定交易及轉托管手續:
(一)有委托申報且相應結算參與人未完成交收義務;
(二)該證券賬戶存在未到期回購交易,或有債券被申報為回購質押券的;
(三)本公司認為不能撤銷指定交易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所持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可通過報盤轉托管的方式辦理轉托管手續,但未到賬的債券權益不能辦理轉托管。
第三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因合并、撤銷等原因,需要將其托管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記賬式債券部分或全部轉托管到其他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辦理。
對于登記在證券經營機構名下債券的整體轉托管,相關證券經營機構應向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申請。
第三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因合并、撤銷等原因,需要將其托管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債券部分或全部轉托管到其他證券經營機構,可采用報盤方式席位轉托管或整體方式席位轉托管。
第三十九條 跨市場發行或上市國債可以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之間或本公司與中央國債公司之間辦理市場間轉托管。
有關國債跨市場轉托管業務按照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清算交收與違約處理
第一節 清算交收與回購質押品
第四十條 交易日(以下簡稱“T 日”)收市后,本公司將所有納入凈額清算的證券品種的交易和非交易數據,以結算參與人為單位,軋差清算形成各結算參與人應收或應付資金凈額。結算參與人應按時履行交收義務。
對于未納入凈額清算的債券交易,按照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對于按凈價交易方式達成的債券交易,本公司按照成交價格和應計利息額之和與買賣雙方結算參與人進行資金結算。應計利息的計算方式參照本公司相關業務指南。
第四十二條 對于按全價交易方式達成的債券交易,本公司按照成交價格與買賣雙方結算參與人進行資金結算。
第四十三條 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方式;本公司負責回購交易的兩次結算,即成交結算與到期購回結算。
到期購回金額=購回價格×成交金額/100。其中:購回價格參照本公司相關業務指南計算。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在結算系統設立回購交易質押品保管庫(以下簡稱“質押庫”),用于保管融資方結算參與人向本公司提交的質押券等質押品。本公司按結算參與人經紀和自營業務分別設立經紀質押庫和自營質押庫。
第四十五條 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應當提交國債、地方政府債、本公司認可的公司債券等作為債券回購的質押券。
第四十六條 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應當按本細則規定通過交易系統向本公司申報提交質押券,與本公司建立質押關系。本公司在接到申報指令后,按本細則相關規定將相關債券轉入質押庫并做出質登記。本公司對該等質押債券享有質權。
對自營融資回購業務, 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應將自營證券賬戶中的債券作為質押券向本公司提交,并與本公司建立質押關系。
對經紀融資回購業務,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應根據客戶的委托并以融資方結算參與人自己的名義,將該客戶證券賬戶中的債券作為質押券向本公司提交,由本公司實施轉移占有,并以融資方結算參與人名義與本公司建立質押關系。
第四十七條 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提交入庫的客戶證券賬戶中的債券作為該證券賬戶債券融資回購業務應付款項的質押品,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公司享有的向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收取的該證券賬戶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的債權、利息、違約金及處分質押券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等。
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提交入庫的自營證券賬戶中的債券作為自營融資回購業務應付款項的質押品。在結算參與人經紀債券融資回購業務應付款項的質押品不足時,其自營證券賬戶提交的質押品應擔保該不足部分。自營證券賬戶提交的質押品擔保范圍包括本公司享有的向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收取的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的債權、利息、違約金及處分質押券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等。
第四十八條 符合證券交易所、本公司相關規定的可用于質押式回購業務的債券, 方可申報提交成為質押券。在債券不足的情況下,經本公司許可,結算參與人也可以申報提交其他擔保品。
第四十九條 融資方結算參與人申報提交的質押券屬于客戶所有的,融資方結算參與人必須保證客戶同意將該等債券作為質押券提交給本公司。
對于提交客戶債券的申報及回購交易申報,本公司一律視同融資方結算參與人已經獲得其客戶的同意。
結算參與人擅自將其客戶債券提交為質押券的,應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本公司按本細則規定取得對該債券的質權;本公司有權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規定完成回購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五十條 在質押關系存續期間,質押券有兌付到期本息情形且債券發行人委托本公司派發到期本息的,本公司直接將兌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質押庫;該本息與質押券共同擔保本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的債權、利息、違約金及處分質押券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等;在擔保期間,本公司不支付本條前述款項的利息。
在到期之前,質押券有兌付利息情形且債券發行人委托本公司派發利息的,本公司按相關規定派發利息。
第五十一條 在每個交易日收市后,本公司按公布的當期適用的標準券折算率分別將各結算參與人提交的質押券折算成標準券。
第五十二條 每個交易日日末,本公司根據結算參與人提交的各證券賬戶轉入質押庫中的質押品按相關折算率折成的標準券總量,與該證券賬戶發生的尚未到期回購融出的標準券總量、回購交易交收的履約情況進行比較,判斷各相關證券賬戶質押券是否足額。
第五十三條 在質押關系存續期間,質押券有兌付到期本息情形的,在保證質押券足額的條件下,本公司返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兌付的質押券本息金額。
第五十四條 新發生回購交易或遇有標準券折算率調整等情況時,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應當立即檢查各證券賬戶是否發生質押券欠庫。
質押券欠庫的,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應當于次一交易日補足質押券。
第五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向本公司申請從相關質押庫中轉回質押券時,本公司在確保質押券轉回不致于導致欠庫的情況下方予以辦理相關轉回手續。
予以辦理相關轉回手續的,在轉回日收市后,本公司將申報轉回的質押券轉入融資方結算參與人名下,并可按結算參與人要求從其名下轉入其指定的證券賬戶。
第五十六條 對于登記到證券賬戶中的債券,可以通過某結算參與人申報為質押券的最大量應≤[當日日末該證券賬戶托管在該結算參與人名下的債券余額-被凍結部分(如有)];對于登記到結算參與人名下的債券,申報為質押券的最大量應≤[當日日末該結算參與人名下的債券余額-被凍結部分(如有)]。
第五十七條 融資方結算參與人申報轉回質押券的,對于登記到證券賬戶中的債券,每一證券賬戶通過某結算參與人欲被轉回的某一品種債券數量應當不超過前期從該結算參與人名下該賬戶轉入質押庫的該品種債券數量;對于登記到結算參與人名下的債券,通過某結算參與人欲被轉回的某一品種債券數量應當不超過前期從該結算參與人名下轉入質押庫的該品種債券數量。
第五十八條 對于證券賬戶已經登記持有的債券申報提交為質押券的,本公司于申報當日日終將其轉入質押庫;對于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申報為質押券的,在完成交收并變更登記到該證券賬戶名下后,本公司將其轉入質押庫。第二節 交收違約處理
第五十九條 T+1 日16:00,結算參與人未能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的,則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
第六十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暫不交付相關的證券,并于交收違約當日作為待處分證券轉入本公司專用清償證券賬戶。待處分證券的價值低于違約金額的,可扣取該結算參與人相當于不足金額的自營證券,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進行追償。
待處分證券為債券的,其價值按交易日收盤結算價計算;待處分證券為債券以外其他證券的,其價值按交易日收盤價計算(下同)。
違約金額為交收日資金交收結束后參與人應付而未付的資金缺口。
(二)對違約結算參與人收取違約金和墊付利息違約金=違約金額×千分之一×違約天數。
墊付利息=違約金額×與結算銀行商定的金融同業活期存款利率×違約天數。
(三)可暫停該結算參與人相關結算業務,并提請證券交易所限制通過該結算參與人結算的相關債券買入交易。
(四)T+2 日 16:00,違約結算參與人補足違約金額的,本公司將相應待處分證券及其權益從本公司專用清償證券賬戶劃撥至其證券交收賬戶,并代為劃撥至相應證券賬戶;結算參與人仍未補足違約金額的,本公司有權自 T+3 日起處置相應待處分證券及其權益,處置所得用于彌補違約金額。
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權繼續追索;多余部分,本公司退還給結算參與人。具體處置方式和程序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結算參與人行為構成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交收違約的,除按照本細則上條規定處理外,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暫不接受該結算參與人提出的轉回多余質押券的申報(質押券價值按當期標準券折算率計算),直至其補足違約金額。
(二)T+2 日 16:00 前,違約結算參與人未能補足違約金額的,違約結算參與人可向本公司具體指定違約所涉及的證券賬戶,以及可供本公司處置的質押券明細。結算參與人指定錯誤或未指定不影響本公司按本細則規定進行處置,由此導致客戶損失的,由結算參與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暫停該結算參與人的回購結算業務,并提請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回購交易資格;或者取消該結算參與人的結算業務資格,并提請證券交易所取消其交易資格。
第六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未能履行證券交收義務的,則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
第六十三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的,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交收違約當日,違約結算參與人存在相同券種的待處分證券的,本公司優先動用該等證券進行處置平倉。
(二)交收違約當日,違約結算參與人不存在相同券種、相同數量的待處分證券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將本公司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內與違約結算參與人違約交收證券等值的資金確定為待處分資金,轉入本公司專用清償資金賬戶,并對違約結算參與人計收違約金。同時,有權暫停該結算參與人相關結算業務并提請證券交易所限制該結算參與人相關債券交易。
2、啟動證券協議借貸程序以完成當日證券交收;通過證券協議借貸仍無法獲得相應證券完成當日交收的,有權對相關應收該等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實施延遲交付措施,并以向違約結算參與人收取的違約金,向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支付補償金。
(三)證券交收違約次一交收日,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處理:
1、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本公司申請實施現金結算,本公司就其相關延遲交付證券交易實施現金結算。
2、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實施現金結算,且違約結算參與人補足違約交收證券的,本公司將該等證券交付給相關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并將相應待處分資金從本公司專用清償資金賬戶劃撥至違約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
3、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實施現金結算,且違約結算參與人仍未補足違約交收證券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處理:
(1)自發生證券交收違約后的第二個交收日起以待處分資金購買違約交收的證券,并彌補相應的權益、違約金等。
補購的證券用于交付給相關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權繼續追索;多余部分,本公司退還給違約結算參與人。
(2)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補購到全部的違約交收證券的,就不足部分,本公司向相關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實施現金結算。
第六十四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質押券欠庫的,本公司在該日日終暫不交付或從其結算備付金賬戶中扣劃與質押券欠庫量等額的資金。如次一交易日相關證券賬戶仍然發生質押券欠庫的,從該交易日起(含節假日)向該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收取違約金。違約金=質押券欠庫量等額金額×違約金比例×違約天數。
本公司暫不交付回購融資款項或扣劃資金后,融資方結算參與人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且相關證券賬戶不存在質押券欠庫的,本公司在下一個交易日將暫不交付的回購融資款項或扣劃的資金支付給該融資方結算參與人。
第六十五條 對結算風險較大的結算參與人,本公司有權暫停其相關擔保結算業務以至取消其結算參與人資格,提請中國證監會依據相關規定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等監管措施,對其高管人員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直至撤銷任職資格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的,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四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在本細則中下列概念的含義是:
(一)債券登記是指本公司接受債券發行人的委托,通過設立和維護證券持有人名冊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事實的行為。
(二)名義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證券的機構。
(三)托管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其保管證券并提供代收紅利等權益維護服務的行為。
(四)共同對手方是指在結算過程中,同時作為所有買方和賣方的交收對手并保證交收順利完成的主體。
(五)標準券是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利用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六)欠庫是指結算參與人提交質押券不足的情形。
(七)結算是指清算和交收。清算是指按照確定的規則計算證券和資金的應收應付數額的行為,交收是指根據確定的清算結果,通過轉移證券和資金履行相關債權債務的行為。
(八)延遲交付是指當某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且本公司采取一切可能的風險管理措施仍無法獲取可供交付給應收證券結算參與人的證券時,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對部分或全部應收該等證券的結算參與人推遲交付證券,同時延遲相關證券的資金結算。在規定時間內由違約結算參與人補購或本公司代為補購后,向相關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交付證券和收取相應的結算資金。同時,以違約結算參與人交付的違約金向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支付補償金。
(九)現金結算是指實施延遲交付措施后,根據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申請,或者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補購到全部違約交收的證券時,本公司不再向相關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交付證券和收取相應的結算資金,并以違約結算參與人交付的違約金向延遲收取證券的結算參與人支付補償金。
第六十七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結算業務規則另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公司將依據本細則制訂具體的業務指引。
第六十九條 本公司有權對債券登記、存管與結算等服務收取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另行規定。
第七十條 本公司建立證券查詢系統,債券持有人可以通過該查詢系統查詢其持有的債券余額等情況。有關證券查詢業務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條 本公司負責結算的債券買賣合同、回購融資合同和回購質押合同等交易合同應為書面形式,該合同由結算參與人發出的提交質押券申報指令、配對成功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等構成。證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或相關業務約定當然構成交易合同內容。
第七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應通過交易系統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向結算公司申報提交、或轉出質押券。結算參與人為托管銀行的,其可以委托經本公司認可的相關機構辦理申報手續。
申報的技術實現、數據接口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本細則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原由本公司頒布的涉及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的細則、指南、指引及通知等,內容與本細則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由本公司頒布的《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實施細則》、《關于修改〈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實施細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同時廢止。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